日前,平谷法院以组织卖淫罪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4年,罚金人民币1万元。
2002年4月,被告人胡某某与周某某、吕某某预谋合伙承包北京某度假村组织妇女卖淫。4月14日至5月下旬,周某某、吕某某、王某某先后组织、招募20余名妇女,并建章立账,在北京某度假村等地先后向数十人卖淫,非法获利2.5万余元。5月23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周某某、吕某某、王某某因犯组织卖淫罪已被法院判处徒刑。当时胡某某在逃。
2002年12月17日,被告人胡某某在逃期间曾提供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2005年5月23日,胡某某在其亲属陪同下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指控胡某某犯有协助组织卖淫罪,并有自首情节和立功表现。胡某某及其辩护人亦称应认定胡某某有自首情节和立功表现。
法院最后认定了胡某某有自首情节,但没有认定其有立功表现。
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揭发、检举他人犯罪行为的,应认定具有立功表现。胡某某虽然提供线索使公安机关侦破一起抢劫案件,但其在逃而未到案,其行为不符合立功的成立要件,不应认定具有立功表现。考虑到胡某某投案自首,并积极预徼罚金和非法所得,对胡某某减轻处罚,判处上述刑罚。
胡某某不服,以有揭发、检举他人犯罪行为应认定具有立功表现为由提出上诉,最后二审维持原判。(编辑:刘艺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