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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作者:作者:梁晓  发布时间:2006-06-05 15:30:53 打印 字号: | |
  张女退休后喜欢在小区附近散步。一日散步途中,一条1米多高,1米多长的大黑狗忽然迎面扑来,当时把她扑倒在人行路的水泥方砖上,致使其后脑和左髋关节外伤。狗的主人王男赶紧把张女送到医院救治,并支付了相应的医疗费用。几天后,张女到该医院复查,王男也支付了相应的费用。

  后来,一直觉得身体不适的张女又到多家医院进行治疗,花费医药费数千元。王男给付了张女在一家医院的治疗费600元,对于其他费用,王男认为其自行去多家医院治疗且不能提供相应的病历或诊断证明,其支出的费用是不合理的,因此不同意支付。

  认为自己没有得到合理赔偿的张女将王男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自己医药、交通、误工、营养,护理等各项费用1.4万余元,并认为王男违反市养犬的有关规定,对该犬应没收并罚款。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女因被告王男饲养的狗致使其身体受损,有权要求王男赔偿合理的经济损失。除王男已支付的医疗费外,张女要求的自行治疗的医疗费未能提供与治疗相关的病历和诊断证明。张女要求给付交通费的诉讼请求,应根据实际情况支付,其他的交通费因缺乏因果关系法院不予支持。对张女要求给付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的诉讼请求,因未提供证据证实其所受损伤需要给付营养费、护理费及存在误工损失,法院不予支持。对张女要求对王男饲养的狗进行没收及罚款的请求不属本案的解决范围,故一审判决王男给付张女交通费用60元,驳回了张女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析法:我国法律规定了“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这就要求当事人在提出诉讼请求的同时,要针对自己的诉讼请求提供相应的证据,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此原则更为突出。

  张女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在审理中只提供了一页病历,而未能提供自己在其他医院治疗的相关病历或诊断证明。在法院依法向其告知了举证期限后,张女未能在举证期限内提供新的证据,所以张女不能证明其花费的医疗费用与被告饲养的狗致使其损伤之间存在有效的因果关系,也就是张女不能证明她看病的原因是由于被告饲养的狗咬伤,故法院对其要求被告支付医药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同样,张女要求被告给付的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的诉讼请求也未能提供相关的证据证实其所受的损伤需要给付营养费、护理费及存在误工损失,所以该三项诉讼请求法院也未予支持。交通费则是法院根据张女提供的交通费票据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对于其他超出的交通费用因缺乏证据证明有效因果关系,法院也未予支持。(编辑:刘艺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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