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房屋租赁纠纷中的“抢店”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作者:作者:朱华  发布时间:2006-04-10 16:57:44 打印 字号: | |
  有这样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北京某超市连锁总店租赁北京某投资有限公司位于昌平西环路的房屋用于超市经营,双方签订了租赁合同。在租赁合同履行3个月后,超市开始拖欠租金,以后双方一直就合同租金以及协商终止租赁事宜进行磋商。在尚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超市开始陆续将货物运走,投资公司遂强行采取封店措施,为此在封店过程中双方人员发生冲突。随后双方均诉至法院,超市起诉要求赔偿封店中造成的货物损失以及单方解除合同的违约金,投资公司起诉要求支付拖欠的租金、水电费以及赔偿违约金等。法院对这两起案件均立案予以受理。经过两审终审,最终判决超市支付租金及滞纳金,投资公司赔偿擅自封店造成的商品损失,但没有支持投资公司要求对方承担违约金的请求。

  该投资公司的行为即俗称的“抢店”行为。一中院民一庭法官介绍说,在该院近一阶段审结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经常伴随发生上述强行封店行为,这是一种违法行为,租赁双方当事人多因为承租人拖欠租金,或是承租人没有及时腾清房屋发生争议,在没有经过仲裁或者诉讼的情况下,出租人实施强行封闭租赁店面或者强行移走承租人物品,这是一种非法的私力救济行为。

  一中院法官对这类租赁纠纷案件进行了总结,分析出该类案件的共同特征,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租赁房屋主要用于经营活动,租赁双方有的是法人之间,有的是法人与自然人,有的是自然人之间;第二,发生争议的原因多是因为出租人认为承租人存在拖欠租金或是拒不腾房等违约行为,但是争议未经裁决,是否违约、谁造成违约尚无定论;第三,如果久拖不决出租人会有连续的损失;第四,出租人采取强行的自力救济行为,即“抢店”行为,且通常会因此而造成承租人的物品损失。

  一中院法官介绍说,这类案件最后通常会经过诉讼程序予以解决,一方或双方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予以裁决。但是因为当事人已经采取的这种非法的私力救济方式,往往已经造成矛盾的进一步激化,甚至导致了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行为冲突,这不仅不利于争议的解决,而且给审判人员的审判、调解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障碍。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承租人确实违约在先,法院一般判决承租人支付拖欠的租金或是房屋使用费以及因此而产生的滞纳金或者银行利息;如果出租人强行采取了“抢店”行为,法院一般要给予一定的制裁,只对出租人要求支付租金及滞纳金、利息的请求予以支持,对于其他损失赔偿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同时只要承租人提出由于出租人的“抢店”行为造成货物的毁损并出示相应的证据,法院都会判决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抢店”是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一种自我保护行为,但不是任何情况下法律都允许这种自我救济行为。我国民法通则第128、129条中规定,当自己或者他人的权利或公共利益遭受现实不法侵害或紧急危险时,可以实行的防卫和避险行为,仅有这两种紧急情况下可以实施私力救济。“抢店”行为发生在租赁合同履行的过程中,是当事人关于租金、租期或腾房等事项发生了纠纷,没有现实的不法侵害,或是紧急的危险,完全不存在权利保护的紧急性,不符合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构成要件,所以当事人在没有经过国家司法机关的诉讼程序而私自采取“抢店”行为是违法的,对由此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中院法官表示,在人们从事生产和个人生活过程中,矛盾和争议不免发生,要维护自己的权益,就要采取合法正当的方式,如果采取不明智之举,不仅自己的权益不能够得到法律的确认与保护,还要因为违法行为受到法律的制裁,使得本来应当由对方承担的合同违约责任,最后却落得自己受罚的结果,这是任何人都不愿意接受的。因此,当事人维权方式要合法,要相信法律的公正性,合法权益一定会受到法律的保护。(编辑:赵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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