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无水洗车”的徐先生等4名经营者同时起诉“无水洗车”的加盟公司——某商贸中心,理由是其进行虚假宣传,以欺诈手段与之订立加盟合同,分别申请法院撤销双方签订的加盟合同,并要求商贸中心退还4000元的加盟费和赔偿1万余元的损失。日前,丰台法院认定,某商贸中心的宣传材料中虽然含有虚假宣传的内容,但尚不构成合同欺诈,最终判决驳回了原告徐先生等人的诉讼请求。
2004年年底,徐先生等人从《生活面对面》栏目了解到某商贸中心的无水洗车项目。后来他们又从北京市创业指导中心发放的材料上了解到其无水洗车项目是“北京市阳光工程——4050再就业工程”。2005年年初,徐先生等人陆续与某商贸中心签订了《无水洗车加盟合同》,商贸中心作为特许人授权徐先生等人成为无水洗车项目北京地区的连锁加盟商。徐先生等人分别缴纳了4000元的加盟费后在丰台、朝阳等地开始了无水洗车项目的经营。
经过一段时间的营业,他们发现每辆车的洗车成本至少要3元钱,与商贸中心先前宣传的“洗车成本1元钱左右”相差甚远,且商贸中心的无水洗车项目根本不是“北京市阳光工程——4050再就业工程”。徐先生等人遂以商贸中心进行欺诈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加盟合同并退还加盟费、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案件争议的焦点在于商贸中心与徐先生等人签订《无水洗车加盟合同》时,是否存在欺诈行为。
首先,广告欺诈不能等同于合同欺诈。商贸中心在宣传中称无水洗车项目是“北京市4050再就业工程”,其宣传中存在失实,构成广告欺诈,但由于相关内容没有构成合同条款,故不属于合同欺诈。
其次,商业吹嘘不能等同于合同欺诈。双方加盟合同对洗车成本没有任何约定,徐先生等人的现有证据亦不能证明商贸中心曾经承诺过洗车成本是1元钱左右。徐先生等人据此理由主张欺诈,没有事实依据。退一步讲,即使商贸中心对无水洗车项目如何低成本做过夸大的介绍,也只能认定为商业吹嘘,尚不能构成合同欺诈。
总之,徐先生等人主张加盟合同是因欺诈订立的合同,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故判决驳回了徐先生等人的诉讼请求。
虚假宣传的情况在特许经营中比较普遍,特许者在招募加盟商时,为了吸引投资者的注意,往往夸大自身企业的实力或特许项目的优势,做出一些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的宣传,甚至做出一些虚假的承诺,以达到让更多人加盟的目的。被特许者在选择加盟项目时,不能完全听信特许者的宣传,而是要亲自对加盟项目进行考察,认真审核特许者资格,客观估计经营风险,谨慎签订加盟合同,避免因盲目投资造成不必要的损失。(编辑:刘艺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