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断工龄”,是新近出现的名词,是企业改革的产物。“买断工龄”是建立在国有企业员工“终身制”,且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基本社会保障制度尚未建立的基础上,企业支付给员工“买断工龄”货币,应该视为企业解除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后企业支付给员工的经济补偿金。
但“买断工龄”补偿款是否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它的定义、性质又如何?目前尚未有一个明确说法。
2006年3月27日,宣武法院审结了一起要求对“买断工龄”补偿款进行分割的离婚案,首次以判决形式对“买断工龄”的性质作出界定。
汪先生与常女士于1993年8月登记结婚,生育一个女儿。近年来,由于双方为经济问题及是否对两位先后住院的男方父母进行经济补偿问题数次发生争执。特别是在去年汪先生与常女士各自单位不景气,二人先后买断了工龄,汪先生领取了6.4万元补偿款,常女士领取了2万元补偿款后,双方的争吵更是日渐升级。为此,汪先生曾起诉要求与常女士离婚,后又撤诉。此后双方一直分居。
前不久,汪先生再次起诉要求离婚,虽然常女士为了孩子开始不同意,但后来又表示同意,要求分割丈夫名下的住房公积金1.8万元和买断工龄补偿款。法院经对双方多次调解无效后,考虑到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事实,判决准予双方离婚。但对于住房公积金和买断工龄补偿款的性质和分割,宣武法院分别作出了截然不同的界定。
法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法院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有关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的或应该取得的住房公积金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买断工龄”补偿款,它显然既不属于婚姻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的几项收益,又不属于司法解释中明列的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其它财产,且鉴于它是建立在国有企业员工“终身制”,且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基本社会保障制度尚未建立的基础上,企业支付给员工的经济补偿金,主要是对特定人今后事业、养老、就医等方面的救济、补偿性质,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就其性质应认定为夫妻个人财产。
据悉,在此之前,关于“买断工龄”的定义、性质尚未有任何权威机构予以解释和划定,此份判决是法院首次对此进行界定。(编辑:刘艺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