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密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借款纠纷案。胡某借给张某人民币5万元,李某为保证人。张某在欠条上写明:“今借胡某5万元,2005年4月30日之前还清,借款人张某,保证人李某。”到了2005年12月,张某仍未还款,并且下落不明,胡某无奈,起诉保证人李某,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偿还5万元。李某辩称,保证期间已过,自己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理分析:保证,是指第三人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该第三人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担保方式。保证虽然在生活中很常见,但很多人并不了解保证的相关法律规定,像本案中的胡某,就是因为他不了解保证合同的相关规定,导致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保护。签订保证合同应注意以下事项。
首先,保证责任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一般保证是指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的,保证人有权拒绝;连带保证则指一旦主债务人不偿还债务,债权人可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也可以一并要求债务人、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在保证合同中,债权人和保证人应当明确保证责任形式,如果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则推定为连带保证。本案中欠条上没有约定保证责任形式,因此推定为连带保证。
其次,应注意保证期间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若未约定,推定为6个月;虽有约定,但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间的,等于无约定,推定为6个月,约定中含“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为止时为止”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推定为2年。保证期间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算。结合本案看,胡某和李某未约定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推定为6个月,从2005年4月30日起,至2005年10月30日止。过了这一期间,李某就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了,只能向张某主张债权。
法官提示:胡某的经历给了我们两点教训。第一,保证合同应具体、明确,尤其对保证期间和保证方式更要注意;第二,债权人要及时向债务人和保证人主张债权。(编辑:刘艺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