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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误工费应依法 超额主张自己担责
作者:作者:乔焕然  发布时间:2005-12-27 11:19:10 打印 字号: | |
  今年3月,家住农村的小李与王某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小李被王某的面包车撞伤,导致腿步骨折并修养了90天。事故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王某负全部责任,小李不负责任。小李伤愈后,双方未能达成赔偿协议,于是小李一纸诉状将王某告上了法庭。

  经过法庭调查和举证质证,小李感觉法官会支持自己的全部主张。但经过法官合议后,最后的判决却支持了他的大部分请求,而没有全部支持小李的误工费请求。在详细读过判决书后,小李才明白其中的道理。

  原来,小李起诉向王某主张误工费9000元。他的计算方法是每天自己损失100元,共误工90天,所以是9000元。小李认为自己有实际误工天数的证明,就肯定会得到法官支持。

  但法官指出,小李对自认为每天误工损失100元的主张必须提供相应证据支持,否则只能按照该地区农民上年度人均纯收入确定。而小李只证明了自己误工的天数,而不能提供自己每天损失误工收入100元的证据,故依法不能认定。

  不但如此,除了大部分误工损失因不能举证而得不到法官支持外,小李还因此必须承担部分诉讼费,因为他的误工部分的请求没有获得全部支持。所以,小李最终得到的只是依照该地区上一年度农民纯收入计算出的误工费,与自己主张的相去甚远。

  法官提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施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编辑:刘艺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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