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的单位离家有一短距离,每天都要乘公交车上下班。2005年4月17日,王先生像往常一样坐上了去单位的公交车,没想到在快到单位的时候,公交车与一辆大货车撞在了一起。由于事出突然,王先生毫无准备,他被重重的摔出了车外,左胳膊等多处受伤,住院治疗138天,医疗费共计30575.80元。经法医鉴定:王先生的伤情为六级伤残。该交通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大货车司机违章驾驶是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公交车司机及车内乘客无违章行为,不负事故责任。王先生认为自己是因为坐了公交公司的车才被撞出车外的,所以医疗费应该由大货车司机和公交公司共同承担。事后王先生多次找公交公司协商,要求其承担其医疗费。协商未果,王先生把公交公司和大货车司机告上了法庭。
原告:公交公司应安全送达
王先生认为,自己从上了公交车以后,与公交公司的客运合同关系就成立了,该公司的义务是将乘客安全送至目的地,这是公交公司的法定义务,并不因为交通事故与其无关而有所改变。自己正是因为坐上了公交公司的车才发生车祸被抛出车外。因此,公交公司违反了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残疾生活补助费等相关损失。
被告:事故责任在大货车司机
在法庭上,公交公司的代理人认为,交通管理部门已经认定是大货车司机违反交规违章驾驶致使两车相撞,这是导致王先生被抛出窗外的直接原因。因此,大货车司机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赔偿由此给王先生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公交公司也是事故的受害者,王先生要求公交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也不合乎情理。所以,不同意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院:不负事故责任不等于不承担民事责任
房山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此案件中,存在两类不同的法律关系,因客运车辆与其他车辆发生碰撞致乘客遭受损失的,乘客可以基于与营运人之间存在的客运合同关系,直接起诉营运人,要求营运人承担违约赔偿责任。营运人赔偿乘客损失后,可以起诉对方车辆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要求其根据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乘客也可基于营运人与对方车辆对自己共同侵权的事实,以营运人和对方车辆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为共同被告提起侵权赔偿之诉。因此,王先生起诉公交公司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是有法律依据的。公交公司与王先生成立了客运合同关系,负有将王先生安全送至目的地的义务,现公交公司违反了此义务,因此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由此给王先生造成的损失。(编辑:赵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