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有其他证据佐证真实的复印件可作为定案依据
作者:作者:丁晓云  发布时间:2005-11-17 14:31:16 打印 字号: | |
  案情

  某实业公司与某钒钛公司签订了炼钢生铁买卖合同。后实业公司履行了供货义务,但钒钛公司没有全部支付货款。实业公司起诉至北京铁路运输法院,要求称钒钛公司偿还326万余元货款。庭审中,钒钛公司称只差166万余元没有偿还。

  对于双方争议相差的160万元,经法庭调查,实业公司、钒钛公司和某冶炼厂均有业务往来。冶炼厂欠实业公司160万元货款,而钒钛公司欠冶炼厂部分锰铁款。冶炼厂为清偿实业公司货款,向钒钛公司发出书面债权转让通知,表明由钒钛公司负责偿还160万元给实业公司。该债权转让通知上有冶炼厂公章、财务章、经办人签字及钒钛公司相关人员签字。不久,钒钛公司将一张197.5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给实业公司,偿还了冶炼厂欠实业公司的160万元债务,并偿还了部分欠实业公司的货款。

  为了证明此事,实业公司向法庭提交了冶炼厂发出的160万元的债权转让通知,但仅为复印件。钒钛公司却对这次债权转让拒不承认,表示这197.5万元都是还自己公司的欠款,并认为复印件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法官讲法

  本案双方争议的160万元还款数额涉及实业公司、钒钛公司与冶炼厂之间一笔160万元的债权转让、债务转移是否依法成立并转移完毕。如果成立并转移完毕,那么,钒钛公司还的197.5万中就包含冶炼厂欠实业公司的160万元,其本身欠实业公司的货款就没有偿还。反之,钒钛公司就已偿还了自己欠实业公司的欠款,其尚欠货款就不是326万元,而是166万余元。

  案件审理中,法院追加冶炼厂为本案第三人,但冶炼厂已停产,且经传票传唤未出庭参加诉讼。就160万元债权转让、债务转移事实,实业公司提供的主要证据是冶炼厂发出的债权转让通知,但从该证据的形式上看,该通知只是复印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当事人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该款规定的言外之意就是,如果有其他证据证明复印件的真实性,该复印件也是可以作为定案依据的。而本案恰恰有很多证据能够佐证复印件的真实性,如冶炼厂原经办人的证人证言、冶炼厂账簿中记载的欠实业公司160万元货款等。所以,法院认定这160万元的债权转让通知的复印件是真实的,其能够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最终,法院判决钒钛公司给付实业公司326万余元生铁款,并支付延期付款的利息损失15万元。(编辑:梁菁菁)
责任编辑:作者:丁晓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