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起诉经营者侵犯获得发票权 消费者需有索要发票的证据
作者:作者:丁晓云  发布时间:2005-11-17 14:29:41 打印 字号: | |
  案情

  2004年9月,郝某乘坐某铁路局下属北京开往上海的列车。在该次列车的餐车上,郝某消费100元。列车服务人员为其开具了100元的餐券。现郝某持未消费的部分餐券和已消费的餐券甲联向北京铁路运输法院起诉,要求铁路局为其开具100元的正规发票,并书面道歉。

  经法院调查,该次列车上有北京市定额专用发票。列车餐车服务习惯是旅客用餐先到服务台点菜付款,服务员开具标有付款数额的餐券的乙联、甲联。乙联是核算凭证,甲联是收执,旅客凭此联索要正式发票。

  法官讲法

  根据我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可见,作为消费者的郝某就消费事项有权获得发票。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从该条文的表述看,对经营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规定应是一般倡导性规定,如果经营者没有履行该倡导性规定,则产生消费者索要权,如果消费者主张此权利,那么经营者必须履行该义务。如果经营者还不履行,则构成对消费者获得发票权益的侵害。

  本案中,列车服务员已经向郝某提供了服务凭证餐券,郝某凭此餐券可以得到应有服务,并且凭餐券甲联可以换取正式发票,因此,列车所属铁路局已经履行了提供服务单据的义务。

  此外,经营者经营过程中先提供不具报销功能的购货小票或服务单据,再凭购货小票或服务单据统一开具正式发票是社会普遍存在的经营服务习惯,并不违法。如果消费者不要求开具正式发票,应视为其对获得发票的权利的放弃。依照此服务惯例,郝某须凭餐券甲联向列车索要发票。而同时,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郝某对其索要发票的事实主张负有举证责任,但郝某未能举出其索要发票的证据。因此,不能认定铁路局侵犯了郝某获得发票的权利,郝某主张的索要发票事实不能成立。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郝某的诉讼请求。(编辑:梁菁菁)
责任编辑:作者:丁晓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