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9月20日中午,高女士骑自行车外出办事。当车行至公路某路段时,高女士发现路面铺有大片晾晒的玉米粒,已经占了路面的一半左右。待高女士行至晾晒玉米的路段准备转弯时,自行车从晾晒的玉米上轧过,高女士滑倒在地,手臂摔伤。经医院治疗,诊断为右手软组织损伤,共支付各类费用835元。
事后,高女士查明,当日中午在该路段晾晒玉米的为王某、李某、张某三农民共同所为,故要求三农民赔偿其损失。但三农民均以高女士摔伤的地方不是自家晾晒的玉米为由,拒绝赔偿。因此,高女士诉至法院,要求三农民予以赔偿。法院支持了高女士的诉讼请求。
承办此案的法官分析:高女士已举证证明当日王某、李某、张某三农民在其摔伤的路段晾晒了玉米,且自己摔伤的情况也属实,有在场的村民作证。
三农民在公路路面上晾晒玉米,已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车辆的正常行驶构成了安全隐患,有主观上的过错,且实施了违法行为,他们为共同实施危险行为人。高女士在该路段行驶时轧到玉米摔伤与三农民当日在公路上晾晒玉米的危险行为之间存在关联性。现三农民不能举证证明高女士所受损伤与其无关,故对因其实施共同危险行为而致高女士摔伤应承担主要责任。
高女士在未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在危险路段上骑车行驶摔伤,未能谨慎注意,妥善处理,有一定过错,对损害的发生亦应承担一定责任。
对此,法官提醒广大市民:遵守交通法规,注意交通安全!(编辑:刘艺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