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体育课踢球伤人眼 学校学生共担损失
作者:作者:贾宁  发布时间:2005-11-09 10:47:57 打印 字号: | |
  2004年12月30日,在某中学校园的一节体育课上,体育教师安排学生进行足球分组比赛。

  在比赛过程中,学生冯某带球向张某防守的球门进攻,张某出于防御,将冯某踢来的足球一脚踢出。飞起的足球撞到冯某脸上,致使其左眼受伤。医院诊断为左眼视网膜脱离。冯某家长为其支付医疗费两万余元。为赔偿损失,其家长将校方及张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判决对该风险造成冯某的经济损失应根据三方的实际情况和各自的给付能力共同分担:校方赔偿经济损失的60%,学生张某赔偿其损失的20%,其余由原告负担。

  承办此案的法官分析:校方在其教学范围内的体育课上组织学生进行足球比赛,并未违反教学规程。在比赛过程中,冯某被张某踢出的足球撞伤左眼,属于意外。足球比赛本身存在风险性,冯某和张某参与比赛,就意味着要承担比赛风险。

  对冯某所受的损伤,冯某、张某以及校方均无过错。故对该风险造成的损失应根据三方实际情况及各自的给付能力共同分担。

  法官提示:体育比赛存在风险性,若参与其中,则意味着自身已接受承担风险的意思表示。因此,参加各类比赛,都要注意安全!(编辑:刘艺铸)
责任编辑:作者:贾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