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酒店内互殴雇工死亡 再次起诉雇主被驳回
作者:作者:梁晓  发布时间:2005-11-02 16:30:35 打印 字号: | |
  安徽农民王某在大兴某酒楼打工已经两三年时间。2004年9月29日,顾客罗某等人因琐事与服务生发生口角,后双方互殴,王某在互殴中被打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2005年3月31日,大兴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罗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法院提起公诉,而王某的父母和女儿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罗某赔偿各项损失35万余元。

  6月22日,大兴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决被告人罗某有期徒刑14年,赔偿死者王某的父母和女儿抚养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存尸费、家属误工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28.5万余元。

  刑事案件审结后,王某的父母和女儿来到大兴法院黄村法庭,又将王某生前打工的酒楼告上法庭,认为王某系该酒店雇佣的员工,在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要求该酒楼赔偿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亲属误工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35万余元。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酒楼一方认为,本案已经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诉讼请求与刑附民诉讼中的范围及数额基本一致,原告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未将酒楼列为被告,可视为放弃对酒楼的追偿。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关系中遭到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主关系以外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近日,大兴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被殴打致死,理应得到相关赔偿。王某死亡系第三人罗某等人所为,三原告可以向王某的雇主主张,也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在刑事案件审理中,三原告先向第三人即被告人罗某主张民事赔偿,且该诉讼请求已经被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确认。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三原告请求赔偿范围与本案诉讼请求的赔偿范围一致,故三原告的诉讼请求与法律规定不相符,据此判决驳回三原告的诉讼请求。(编辑:刘艺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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