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光大理石厂(化名)向张先生借款5万元,并以自己价值7万元的厂房及大锯抵押,约定借款半年内还清。但不曾想由于经营不善,大理石厂被他人合并。对于大理石厂被合并前的债务,张先生应该由谁来偿还?
张先生分别于2003年7月和2003年9月借给明光大理石厂共5万元,但同年12月大理石厂就因无法经营被另一石料开采场合并成立某大理石开采雕刻公司。为了讨回自己的借款,张先生于2004年3月手持当年与原大理石厂的借款抵押协议将某大理石开采雕刻公司诉上了房山法院。
法庭上,雕刻公司宋经理认为自己很冤,并称:2003年7月原大理石厂向我石料开采场借款时也订过借款抵押协议,因未按时还款,该大理石厂的厂房及大锯早已顶帐给我场。我们的协议在前,所以厂房及大锯不能给你顶帐,我们也是把厂房及大锯顶帐过来的,与合并无关。所以现在厂房及大锯应归雕刻公司所有。
最终,房山法院判决大理石开采雕刻公司偿还张先生五万元。
对于这样一个判决,法官解释说:企业合并形式的一种是新设合并,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成一个新的企业,参与合并的企业主体资格均于消灭,产生新的企业主体,新企业接受原企业的全部资产和债权债务。合并过程中石料开采场对大理石厂的抵押权因混同而消灭,故张先生亦有权行使抵押权。(编辑:赵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