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的一天,已经进行了5年鸡家庭饲养的王女士被某饲料公司一纸诉状告上了法庭。原来,2003年,王女士从饲料公司以口头形式购买了价值3000元的鸡饲料,当时约定一个月内付款,但王女士一直没有付款。饲料公司几经催要未果后,走上法庭,要求依法裁判。
法庭上,王女士承认其欠饲料公司料款3000元,但同时认为自己拖欠饲料款是事出有因。王女士抗辩说,当初从饲料公司购买的饲料存在质量问题,自己养的雏鸡在吃了该饲料后出现了大量死亡的现象。当找到饲料公司讨说法时饲料公司答应减免一部分的饲料款,但今天饲料公司却将自己告上法庭,是没有道理的。对此说法,饲料公司明确表示否认,并声明自己的饲料没有任何质量问题。法官见王女士提出了与起诉事实相反的抗辩主张,便询问王女士是否有证据支持,王女士只是说,当初出现死鸡情况后只是与饲料公司进行了口头联系,饲料公司对于存在的质量问题也只是进行了口头答复,没有什么书面文件。法官进一步问是否有证人可以证明质量存在问题,而王女士同样答复说没有。
经过审理后,法庭判决王女士给付原告饲料公司饲料款3000元。针对这一判决,法官在判决书中阐明了理由:
首先,普通人所理解的“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原则,实际上应理解为“以证据证明的事实为根据,以实体法和证据法为准绳”。所以,承担举证责任却不能依法举证的当事人会承担败诉风险。
其次,被告王女士对原告提出了相反事实的主张,即认为自己不履行付款义务是因为饲料有质量问题。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法原则,王女士应对此进行举证证明,只有证据证明属实,王女士才能抗辩成功。
总之,不论是原告还是被告,对于自己提出的主张均有举证证明的程序性义务,如果有举证能力而不举证,则可能会因没有证据而被判败诉。(编辑:赵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