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代理人滞交保费 保险公司还得赔
作者:作者:陈实  发布时间:2005-10-10 10:56:27 打印 字号: | |
  某化工厂自2002年1月1日以来一直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企业财产险,保险合同每年续签一次。2004年的合同到期后该厂提出了续保要求。2005年1月5日,该厂向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张某递交了财产保险投保单,投保了85万元的财产保险。张某接到该厂的投保单并足额收取了该厂的企业财产保险费。收钱的那天正赶上张某的妻子患急病住院,张某当时身上的钱不够,于是就先将这笔钱用上了,想过两天马上就补上。由于张某没有将投保单和保费交回公司,因此保险公司亦未给该厂签发保险单。

  2005年1月8日,由于该化工厂的电器线路老化引发了火灾,烧毁了生产厂房、设备和原材料等,造成了企业财产的巨大损失。火灾发生后,化工厂及时通知了保险公司并提出索赔要求。保险公司以未受到该厂的保险费,也未经核保签发保单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化工厂不服,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经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化工厂保险金共计人民币60万元。

  这是一个很典型的由于代理人责任造成的保险过错责任。在现实生活中,由于代理人责任意识不强,给被保险人带来不便甚至不应有的损失的情况还比较多。这时的责任应该由谁来承担?笔者认为,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看,应该由保险公司来承担。

  第一,根据《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个人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公司的委托,在保险公司的授权范围内办理保险业务的个人,代理推销保险产品和收取保险费是保险代理人的授权范围,保险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均应视同为保险公司的行为。所以,本案中张某接受了投保单位的投保书和保险费,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第二,虽然根据《保险法》的通常规定,保险合同只有在保险公司受到保险费并同意承保后才能成立。但是,本案中由于业务员未及时将投保书和保险费交到保险公司,才致使本应按正常的承保条件、标准可以承保的而未能承保。所以,根据《民法通则》关于民事责任承担的“过错责任原则”,保险公司未能及时承保的“过错”是由其代理人造成的,也不应由投保人承担责任。

  与保险公司相比,被保险人总是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在繁琐庞杂的保险免责条款面前,被保险人常常会晕头转向,不知道自己到底要怎样才能符合要求,在发生事故时获得应有的赔偿。有的时候,被保险人自己已经尽到了责任,却往往因为他人(比如代理人)的过错而遭到拒赔。因此,对于被保险人来说,有几点也应该注意:首先,掌握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这样就不容易被保险公司蒙骗,同时在必要的时候还可以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第二,注意自身权利的维护,不要以为把钱交给代理人就万事大吉了,在代理人的素质还参差不齐的今天,有必要对其进行一定的督促,以切实保证保险代理人职责的实现。(编辑:赵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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