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石景山区的退休老师张某花6000元参加了旅行社组织的“新—马—泰8日游”。
到达泰国的第二天,当地的地陪旅行社的导游就将游客带到一个大的购物中心去购物,可全团人员一心想着旅游观光,都无心购物。导游一看,气急败坏,竟一人登上旅游车扬长而去,将一团游客甩在泰国的大街上。由于身在异国、语言不通,游客们束手无策,只能自己摸索着回酒店,自己掏腰包解决午饭和晚饭。第三天,游客们在酒店里等了一天也没等到导游,打电话给国内的旅行社,他们却推说行程是由对方负责的,他们鞭长莫及。就这样,又一天本该游玩的时间浪费在了酒店里。直到第四天,游客们终于等来一个自称不是导游的男子,可他也只是把大家送到机场就没了踪影。
回国后,张老师代表全团游客找到旅行社,要求其退还泰国期间的全部旅游费用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旅行社却认为这是对方安排的失误而不是由该旅行社造成的错误,所以不愿承担。于是,张老师他们把这家旅行社告上了法庭。
法院经审理查明,这确实一起旅行社严重侵害旅游消费者的典型案例。对于境外旅行社违约,使旅游者权益受损的,组织出境旅游的境内旅行社应承担赔偿责任。然后,再向违约的境外旅行社追偿。因此,法院判决国内旅行社赔偿游客在导游离开旅游团队期间所支付的三餐费用,参观景点支付的景点门票及车费等费用,并向游客赔偿泰国旅游费用30%的违约金。
在涉及旅行社服务方面的违法侵权案件中,服务质量缩水,景点变更方面的案件较多。而像这种因为旅游者购物不踊跃,导游无法拿到回扣,便弃团而去,毫无职业道德,而使旅游计划全部泡汤的情况还较为少见,性质也十分恶劣。因为许多游客都是第一次,也可能一生只有这样一次机会出国观光,所以这种抛团行为不仅严重损害了他们的经济利益,也给他们带来了一生也无法弥补的遗憾。因此,法院依据《旅行社管理条例》第26条第2款和《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第九条的规定,作出的判决是完全正确的。
随着生活质量的提高,人们已经不满足于国内旅游,而是更多的把眼光放在了有异域风情的出境游上。但由于跨地域甚至跨国界,所以游客一定要多个心眼,切记要重视书面协议的签定。并且应在协议中明确规定境外接团的旅行社,以及让旅行社出示与境外旅行社签定的协议。另外,在审视组团旅行社与境外旅行社的协议时,还要注意其关于旅游的重要内容,如参观景点、就餐标准、住宿标准、用车标准及购物的次数等是否与组团旅行社对游客承诺的内容一致。总而言之,合同是关键,是以后一切行为的依据与凭证。建议游客先仔细看好协议再付款,以免上当。(编辑:赵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