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为逃避债务假离婚 依法执行共同财产
作者:作者:周丽  发布时间:2005-10-09 15:59:44 打印 字号: | |
  2002年8月,杨某向李某借款5万元,约定于9月还清,但杨某到期未还。2003年2月,李某将杨某告上法庭,双方在法院达成调解协议,杨某承诺于2004年10月偿还借款。

  为了逃避债务,杨某东躲西藏,并于2005年5月到民政部门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家庭所有财产归女方所有,所有债务由杨某承担。

  李某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向法院提供了杨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线索,并申请强制执行这些财产。

  大兴法院经调查确认,杨某所欠5万元债务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应当以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来承担该债务,故依法查封了这些财产。

  目前,在法院的执行过程中,一部分被执行人挖空心思,处心积虑,规避法律,逃避执行。其中假离婚就是一种常见的手段,一般的表现就是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约定将全部或大部财产归夫妻一方所有,而另一方承担全部债务,导致债务人在表面上无财产可供执行,以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男女双方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只具有对内的效力,即只在两个人之间有效,对外则不具有对抗债权人的效力,债权人依然可以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换句话说,为了逃避债务,离婚也是白离。(编辑:刘艺铸)
责任编辑:作者:周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