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日出”没看上 旅行社赔吗
作者:作者:陈实  发布时间:2005-09-29 14:02:12 打印 字号: | |
  王小雨(化名)和同学相约乘暑假的时间去峨眉山游玩。经过细心的选择和比较,他们参加了某旅行社组织的峨眉山5日游。在旅游合同上,他们专门注明了游览峨眉山要包括观看日出的行程。按照旅行社的要求,王小雨他们每人交纳了3000元的费用。

  游山一路进行得很顺利。在看日出的前一天晚上,导游叮嘱大家第二天早上4:30分集合,统一乘车去峨眉山山顶观看日出。但第二天早上,当大家都已集合完毕,整装待发时,却不见了司机的踪影。大家一直等到5:00,才看见司机开着汽车慢吞吞地过来。好不容易上车了,以为能够顺利地去欣赏“日出”,谁料一段正常行程不到半个小时的路,司机停了三次,说是要再等几个游客。最后,到达山顶时,已是6点过,山顶上早已是霞光万道,太阳已经升起来了。游客们失望之余,要求旅行社退还峨眉山景点门票并赔偿损失。旅行社则认为自己不存在违约,因为景点导游已带游客游玩过了,至于“日出”本来就不收门票,何来退还之理。双方争执不下,走上法庭。法院经审理查明,尽管参观日出不是游览峨眉山景区的全部内容,但鉴于王小雨等游客在与旅行社签定的旅游合同中曾特别注明了观看日出的行程,观日出又是游览峨眉山的重要内容,且游客没能看上日出的全部责任都应归结在旅行社身上:其一,司机迟到耽误了时间;其二,在时间已晚的情况下,还三次停车等待旅行团以外的游客。故法院判决旅行社应当退还游客大部分的门票费并赔偿同额违约金。

  在现在的社会经济生活中,合同越来越重要,“合同就是当事人之间的法锁”。旅游合同是旅游者和旅行社、旅馆、旅游交通运输部门以及其他旅游活动涉及的部门之间达成的,规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当事人根据合同所产生的义务具有法律的强制性。如果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如本案中,王小雨等游客与旅行社在旅游合同中本来就特别约定了观看日出这一行程,而由于旅行社的过失致使游客蒙受一定的损失,这就明显属于旅行社违反合同义务,而应承担违约责任。

  由于目前国内旅游业无序竞争,旅行社经营管理水平参差不齐等原因,旅游活动中存在大量的合同纠纷。其中,除因旅游业经营者组织安排不妥而擅自取消旅游外,还有一些属于旅游业经营者服务“缩水”现象,即只履行了合同义务的一部分或履行了义务但服务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十一”长假将至,如果旅游者遇到这样的情况发生,应当积极向旅行社提出索赔。这样,不仅可以保护自己的权益,还可以督促旅行社提高服务质量,增强责任意识,减少随便违约现象的发生。(编辑:赵岩)
责任编辑:作者:陈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