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保险期外货损得不到赔付
作者:作者:陈实  发布时间:2005-09-28 12:41:07 打印 字号: | |
  李祥(化名)是某市的一名日杂用品经销商,经常从外地大量批发商品,然后再在该市二次批发销售。2005年6月,李祥从北京购买了一批瓷器,并与保险公司签定了陆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根据保险合同,保险公司的承保责任限于货物在途期间。保险公司不仅负责被保险财产的直接损失还要承担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破损、渗漏、包装破裂、遭受盗窃以及整件货物提货不着而引起的损失。6月15日,货物顺利到达该市,并运抵李祥在该市的仓库。当天晚上,由于工人在堆放时的不小心,造成货物倒塌,多数瓷器破碎,损失惨重。为避免损失,李祥谎称货物的破损是在运程中造成的,并以此向保险公司索取保险金。保险公司经过缜密的调查检验发现,李祥的货物并不是在运程过程中造成的,而是由于其自身的不当堆放导致的,故拒绝了其提出的索保申请。

  运输货物保险属于运程保险,责任是从货物运离发货人仓库开始,直至运达目的地收货人仓库或储存地为止。只有在此期间发生的货损才予赔偿,否则不予赔偿。在实际生活中,当货物损害发生时,被保险人处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往往会试图通过各种手段和办法,把本是由于自己过错造成的损失嫁祸到保险公司的身上,以骗取保险金,减少自己的损失,本案中的情况就是如此。根据我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收益人伪造、变造与保险事故有关的证明、资料和其他证据,或者指使、唆使、收买他人提供虚假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的,属于保险欺诈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若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货运运输中保险货物处于承运人控制之下,又处于流动状态,保障的范围又广,保险人对于货运险欺诈骗赔的查处就异常困难。针对这一特点,法官认为,保险人应着重注意以下几点:第一,加强承保前货物的检验工作。看承保的货物本身有无质量问题,承保的数量和装运数量是否一致,承保货物的包装是否符合国家有关部门对包装物的材料、包装方法等方面的规定,有无野蛮装卸现象,装运后有无配载不当等,对可能造成保险货物损失的现象应及时指出,并做好记录。其次,应做好访问调查取证工作。对事故发生时的在场人,事故的知情人,运输工具上的司乘人员进行访问了解,往往会有意想不到的收获,再反过来指导现场勘察和物证提取,往往会揭露欺诈骗赔的假象。(编辑:赵岩)
责任编辑:作者:陈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