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节约用水人人有责 合理排污同样人人有责
作者:作者:鲍新宇  发布时间:2005-09-27 16:32:23 打印 字号: | |
  日前,海淀法院受理了一起某供水公司起诉某企业供用水合同纠纷案件,供水公司在诉讼请求中要求该企业补交所欠水费及污水处理费。该企业对所欠水费表示认可,但认为本企业使用自建排水设备排污,不应再行交纳污水处理费。该案经审理查明,这家企业的自建排水管网间接连接城市排水设施,故法院判决该企业全额补交所欠水费及污水处理费用。

  这起案件的案情虽然比较简单,审理的过程也比较顺利。但是,从这起案件中却可以看出,现在北京市企业的水资源保护意识还十分淡薄,对污水排放及污水处理的相关费用应当如何进行缴纳还不十分明确。

  对排污费和污水处理费的缴纳,1996年5月15日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19条有着明确规定,即:“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按照国家规定向排污者提供污水处理的有偿服务,收取污水处理费用,以保证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的,不再缴纳排污费。” 此后,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执行国务院《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的实施办法,对本市的排污费征收进行了规定,但本市的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办法始终未见颁布,因此,造成了本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不规范。

  排污费和污水处理费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根据国务院《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规定,排污费的征收对象是指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见“直接排放”是征收排污费的主要依据,而且在实践执行中一般贯彻排污费高于污水处理费的原则。而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对象一般是指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在实践执行中还应包括利用自建排水管网间接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废)水的单位。

  北京是个缺水的城市,通过此案,我们应当认识到,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在环保工作中举足轻重,北京的企业、事业单位及每一名热爱北京的市民和朋友都应该自觉地保护好北京可贵的水资源,北京要有一片蓝天,更要有一泓碧水。(编辑:赵岩)
责任编辑:作者:鲍新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