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条是经济纠纷中的重要证据,往往书写的人会细心谨慎。而日前房山法院审理的一起欠款纠纷案中,在欠条上书写的欠款金额却大小写不一致。那么,应如何确定欠款的数额呢?
原告董刚(化名)是一名建筑材料供应商。2004年9月,董刚与汇宇公司(化名)达成口头协议,汇宇公司赊购董刚的建筑材料,过一段时间结一次账。协议达成后,汇宇公司多次从董刚处赊购木材及装饰材料至当年12月,且一直未付货款。2005年3月,在董刚的一再催促下,汇宇公司为董刚出具了欠条。后汇宇公司一直未向董刚支付款项,董刚遂将汇宇公司告到了法院。
在案件审理中,因汇宇公司出具的欠条,使案件变得复杂起来。在欠条上,有大写、小写两种表达方式,小写金额为10500元,大写金额为壹拾万零伍百元整。一个零造成了1万和10万的差距。
原告董刚主张,汇宇公司欠自己10.5万元,被告出具此欠条后,自己发现了两者不一致,就找了汇宇公司,后来汇宇公司在大写金额上又加盖了公章,表示以大写金额为准。
汇宇公司则认为,董刚所提供欠据中的大小写数额不一致,本公司只欠1.05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汇宇公司于2005年3月为董刚出具的欠条上欠款数额的大小写不同,究竟应以何为准。
从两种表达方式的性质上而言,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相比,表达方式更规范,更具有严谨性。同时,假设汇宇公司书写大写金额错误,则以一个处于同等地位、通情达理的民事行为能力人,处于这样情况下应有的反应来分析,必然要实施某种足以证明该处书写错误的修改行为。但汇宇公司却在该处加盖了印章,而加盖印章通常代表公章的所有者对某事项予以确认的作用来看,汇宇公司在无其他证据予以否认的情况下,其行为不应视为对该处的修改,应属对大写金额正确性的进一步确认。故在本案金额的两种不同表达方式中,应以大写金额的表达方式效力优先,即汇宇公司欠董刚货款100500元。因此,房山法院判决汇宇公司给付董刚货款10.5万元。
法官提示:在日常经济往来中,因当事方资金周转不开,送货与收款、借款与还款等行为通常存在较长的时间差,须以欠条、借据等形式向相对方提供书面的依据。但由于当事人的谨慎程度、心态及对凭据的规范程度要求不一,欠条、借据等出现瑕疵,对己方权利的及时维护有一定程度的负面影响。建议当事方应时刻谨慎对待权利,以书面的、较为规范的格式将权利予以明示,形成书面的凭据后立即核实与实际是否完全相符,以便日后发生争议时,受损的权益能够及时得到诉讼的救济。(编辑:刘艺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