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年底,被告人杨某在平谷区某矿山与被害人李某等人合伙采金,后合伙人之间产生了矛盾。
2004年4月6日13时许,被告人杨某纠集刚刚刑满释放的被告人刘某等人携带镐把等工具,以采金股份分配不公为由,将李某拦截在平谷区刘家店乡胡前路口,刘某等人对李某拳打脚踢,又持镐把击打李某头部一下,将李某打倒在地,致李某头部硬膜外血肿及蛛网膜下腔出血,经法医鉴定损伤程度为重伤,伤残程度为九级。
后杨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赔偿了李某的全部经济损失;刘某被抓获后,揭发检举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
平谷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鉴于其有揭发检举他人犯罪的立功表现,故可依法从轻处罚。
被告人杨某在与人发生纠纷后,纠集刘某等人对受害人进行殴打,并致人重伤,其行为系故意伤害的共犯,应对所造成的后果负相应的责任,亦应按故意伤害罪惩处。鉴于杨某投案自首,且赔偿了受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依法从轻处罚。
法院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刘某、杨某有期徒刑4年和3年。(编辑:刘艺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