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分割财产前应先确认共有财产
作者:作者:张彬 发布时间:2005-09-06 16:0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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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的财产分割问题往往是双方争议的焦点,也是最不好处理的问题之一。
王小姐与李先生结婚两年后,准备购置一套价值19万元的二手房。由于二人的财力不足,王小姐的父亲为购买该房出资10万元。后因夫妻性格不合,整天吵架,经多方调解不成,最终离婚。
双方对于离婚本身并无争议,只是对财产的分割存在分歧。李先生要求分得住房的一半份额,而王小姐认为其父为购买该房出资的10万元是属于她自己的,只同意李先生分得4.5万元。
大兴法院经审理查明,王小姐的父亲在支付10万元时,未明确表示只赠与其女儿一人,故认定该房屋为夫妻共有财产,平等分割。
分割财产,首先要分清该财产是夫妻共有财产还是夫妻一方的财产,属于夫妻共有的财产才能进行平等分割。
《婚姻法》及其解释(二)明确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另外还包括一方以个人投资取得的收益、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及破产安置补偿费。在继承以及赠与中,如果没有明确的指出归一方所有,则视为夫妻共有财产。
法官提示:基于我国的传统,亲戚之间,尤其是夫妻,碍于情面,不愿将财产分得很清楚,这就是离婚案件中财产争议的源头。对于数额较大的继承或赠与,还是应当明确受赠人,这样就可以避免本案中出现的问题。(编辑:刘艺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