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王先生觉得很委屈,不明白为什么同一个案子当被告时会败诉,而自己当了原告还败诉。直到他做律师的朋友向他解释后,他才明白,原来是诉讼的方向走错了,该上诉时没有上诉,再因同一事情起诉才会被驳回。
王先生家住京郊农村,按照农村习俗,农民建房时都会找一些自行组建的施工队,在谈好价钱后施工建设。王先生自家的院子周围也想建造一排平房,于是就找到一直从事农村建房工作的李先生。双方口头约定,施工费用7000元,由李先生的施工队为王先生建造平房一排,但对于工程质量问题双方没有明确约定。工程完工后,王先生给付李先生2000元施工费。其后,当李先生向王先生所要欠款时,王先生告知李先生所建工程存在孔洞和漏水等问题,所以不同意给付欠款。王先生觉得自己的平房工程质量上存在问题,所以自己拒绝给付李先生是有道理的,但没想到,在拒绝给付一周后,便被李先生告上法庭。在法庭上,王先生承认工程施工费的数额,但提出了工程存在的质量问题,认为李先生的施工不符合双方关于质量的约定,给李先生钱也可以,不过必须将工程全部拉倒重建。但是,对于双方关于质量的约定,王先生也没有证据证明约定的具体质量标准。最后,为证明质量有问题,王先生向法庭提出申请,要求进行房屋鉴定。在委托一家鉴定中心后,王先生心想,这下我可有证据了,但又没想到的是鉴定结论是,房屋属于A级房,可以安全使用,只不过因为未做防水等辅助工程而导致渗水等质量瑕疵。法官依照鉴定结论,判决房屋质量符合双方约定,但鉴于部分质量瑕疵,由王先生给付李先生4500元,即减免了500元的施工费。面对判决结果,王先生困惑不解:明明有质量问题,怎还让我给他钱?于是,他表示拒绝接受法院判决。一审法官指出,其可以在接到判决之日起15日内上诉于中级人民法院。但心里憋了劲的王先生,却在15日过后又找到一审法院要求再次就同一事实起诉,他说他要当原告。在被告知上诉期已过和“一事不再审”的法律规定后,王先生仍然执意起诉,他认为,上次败诉只因自己是被告,只要这次做了原告就该他赢了,而且他表示只要不给立案自己就去北京城里上访,告法官徇私枉法。一审法院见他很固执便依法为其立了案,但同时也告知其诉讼可能因程序问题被驳回。而王先生的心理确是,这回我一定能赢。没料到,这次输的又是他,法院认为此法律关系已经过审理,且房屋质量瑕疵问题已在第一次审理的判决书中以减免施工费的方式解决,王先生的诉讼请求被依法驳回。
面对朋友的疑惑,律师耐心地解释如下一番后,终于打消了王先生的不解。
第一,诉讼程序是由诉讼法规定的,不能由当事人自由选择。换言之,对于一审裁判不服,可以在上诉期内请求二审,而不能在上诉期过后就同一个法律关系再次请求提起一审。当一审裁判确实出现问题而上诉期又已经过后,可以通过依法申请再审的形式保护自己的权利。所以,本案中王先生做法没有法律依据。
第二,打官司,即是打证据。在民事诉讼中,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即王先生要想在法庭上对李先生所要欠款进行成功抗辩,就必须对质量存在的问题进行举证。申请对房屋进行鉴定的行为实际上就是举证的行为,但是这种委托他人的专家证据是否对原告一定有利是不确定的,因为那是根据专业知识作出的专业判断并不是普通人用常识判断的结果,所以对于其可能不利的结果,王先生应有准备,不能一味认为该证据一定对其有利。
第三,打官司不是目的,预防纠纷发生才是目的。人们平时应强化证据意识和合同意识,在缔结合同时对合同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违约责任等内容应做全面约定,而不能仅仅靠熟人意识和习惯。所以,王先生如果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合同中有关质量等内容,其与李先生的纠纷可能不会发生,或者即使产生争议也能较好解决。(编辑:赵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