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拒绝缴纳公告费 按自动撤诉处理
作者:作者:吴红霞  发布时间:2005-08-11 10:51:08 打印 字号: | |
  近日,平谷法院审结原告某商贸中心诉被告某商贸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法院依法裁定,因某商贸中心拒绝缴纳公告费,按其自动撤诉处理。

  2005年6月19日,某商贸中心以某商贸公司拖欠其货款3255元未还为由,将某商贸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商贸公司立即给付货款3255元。

  法院受理此案后,商贸中心告知法院,商贸公司已经搬迁,按诉状中所写的地址已经无法送达开庭公告。因商贸中心不能提供商贸公司的明确住所,故法院通知商贸中心以公告方式送达,商贸中心不予配合。

  在法院向商贸中心送达了预交公告费用的通知,要求其限期预交公告费用,并明确告知,逾期不预交公告费用,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在这样情况下,商贸中心仍不预交公告费用。

  法院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的复函精神,依法作出裁定,按商贸中心自动撤诉处理。(编辑:刘艺铸)
责任编辑:作者:吴红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