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顺义法院牛栏山法庭审理了一起离婚案件,由于原告未能及时到法庭参加诉讼,法院以原告撤诉结案。
原告55岁的刘女士与被告59岁的张先生系夫妻关系。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口角,故刘女士于2005年6月一纸诉状将张先生起诉到法庭,要求离婚并分割财产。
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向原、被告送达了开庭传票。届时,被告到庭,原告却未出庭参加诉讼。
依照法律有关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法庭审理后认为,原告无视法律的规定,经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裁定按原告撤诉处理。几天后,原告刘女士来到法庭说,当时因为上班忙,所以没有到法庭参加诉讼。
在现今社会,有一部分人,对法院的传票不予重视,甚至有的人错误地认为,接到传票以后可以去也可以不去。此案的审理再次向人们说明,不能拿法院的传票当儿戏,接到传票以后必须按时到庭参加诉讼。(编辑:刘艺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