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点建筑公司(化名)系房山区一大型建筑公司,日前,被高达公司(化名)诉至房山法院,要求给付拖欠的材料款11.2万元。原来,2001年5月,蓝点建筑公司承建了北京达成公司房山处综合楼工程,随后,蓝点建筑公司与李敏(化名)签订分包合同书,将承建工程的部分分包给李敏,并约定李敏不属蓝点建筑公司的工作人员,不享有公司工作人员的各项权利,其性质属独立的分包方,并规定了分包内容、施工标准等内容。自2001年7月至12月,李敏以蓝点建筑公司名义,陆续从高达公司购得建筑材料,由高达公司将货送到北京达成公司房山处综合楼工程工地处。2005年1月8日,李敏以蓝点建筑公司名义为高达公司出具欠条一份,证明蓝点建筑公司尚欠高达公司材料款11.2万元未付。
蓝点建筑公司在法庭上认为,高达公司起诉本公司没有道理。李敏并非本公司工作人员,其所为系个人行为,与本公司无关,高达公司要告就告李敏;本公司也不欠高达公司货款。蓝点建筑公司答辩时理直气壮,对案件的结果成竹在胸。不料,宣判后,蓝点建筑公司大为惊讶,判决结果与本公司的认知刚好相反。
法院认为,李敏以蓝点建筑公司名义与高达公司接洽,所购建筑材料亦送至北京达成公司房山处综合楼工程工地处,而北京达成公司房山处综合楼工程又系蓝点建筑公司承建,高达公司有充分理由信任李敏系代理蓝点建筑公司所为的行为,该代理行为有效,故原告要求蓝点建筑公司给付所欠货款11.2万元的诉讼请求,理由充分,予以支持。蓝点建筑公司无证据证明高达公司知晓蓝点建筑公司与李敏之间的分包协议内容,故对蓝点建筑公司所述李敏并非公司工作人员及不欠原告货款的抗辩,不予采信。并判决蓝点建筑公司给付原告高达公司所欠材料款11.2万元。
法官解释说,本案的情况实际上为民法上所见的表见代理。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虽不具有代理权,但因某种表面现象,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代理人对本人有代理权而与代理人为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依法直接归本人承担的代理。表见代理属广义无权代理的一种,但与狭义的无权代理不同,表见代理人与本人之间有某种使人误信表见代理人有代理权的事由,从而法律强使其发生有权代理的效果。
表见代理有四个构成条件:1.代理人不具有代理权;2.客观上存在使第三人相信表见代理人有代理权的外表现象;3.第三人为善意;4.表见代理人与第三人实施的代理行为除不具备代理权要件外,须具备代理民事法律行为的其他有效要件。本案中,蓝点建筑公司与李敏签订了分包合同书,并未授予李敏代理权,但在与高达公司的接洽中,李敏始终使用蓝点建筑公司的名义,而所购材料用于蓝点建筑公司承建的工程,而该工程系蓝点建筑公司承建乃广泛皆知的事实,足以使高达公司相信李敏系代理蓝点建筑公司。况且,蓝点建筑公司与李敏之间的分包合同系二者之间的协议,没有任何证据证明高达公司知道此事,高达公司处于善意的立场,完全符合表见代理的条件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四十九条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据此,法院作出了如上判决。(编辑:赵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