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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车辆拒绝过户 解除合同互返款物
作者:作者:张彬  发布时间:2005-07-12 10:36:46 打印 字号: | |
  2003年8月,杨某将当时车主还是原某的松花江面包车卖给了陈某。协议约定,车款2500元,所欠5个月的养路费由陈某偿还。

  协议签定后,陈某交付2500元后将车取走。10月,杨某与原某办理了过户手续。此后,杨某多次要求与陈某办理过户手续,陈某以种种理由予以拒绝。杨某无奈,只得诉至法院,要求陈某返回车辆,并赔偿使用期间的养路费、验车费、滞纳金、精神损失费及车辆折旧费共计4456元。

  一审法院认为,杨某与陈某未按照买卖机动车的有关规定,通过交易市场并办理车辆过户手续,违反了行政法规的规定,双方买卖关系无效,依此取得的价款及车辆应相互返还。因双方在买卖过程中均存在过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双方各自承担。

  二审法院认为,杨某与陈某签订的车辆买卖协议为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应认定协议合法有效。陈某拒绝办理过户手续,造成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杨某要求解除合同应予支持。对于有证据证明的由杨某垫付的养路费、滞纳金、罚款,以及部分车辆磨损折旧费由陈某负担。

  点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关于合同效力作出了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

  目前,我国对车辆买卖并未规定必须办理过户才生效。所以对于双方自愿签订的车辆买卖协议不应以未办理过户登记而认定无效,只是该车的所有权未发生转移。因一方拒绝办理过户手续,造成了事实上协议无法继续履行,无法实现当事人当初订立协议的目的。据此,终审判决双方解除合同。(编辑:刘艺铸)
责任编辑:作者:张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