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什么是分期付款的买卖合同
作者:作者:王玲  发布时间:2005-06-17 10:43:32 打印 字号: | |
  2003年8月,王海(化名)与某商贸公司订立买卖合同,约定:王海自商贸公司处采购价值4万元的电脑6台及相关配套设备,自2003年9月1日至2004年8月31日的一年中,每3个月期满的5日内,王海向商贸公司支付货款10000元。合同订立后,商贸公司按约定向王海提供了电脑及相应设备等,王海亦按约定期限及时付款2万元,双方合作得很满意。可自2004年6月后,商贸公司却没有等来第三笔到期货款,故将王海诉至法院,要求王海支付拖欠货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海与商贸公司订立的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应为有效。并且双方已部分履行了合同,后因王海未按协议约定的付款期限给付货款,属违约行为,应承担民事责任。因王海违约,且在该分期付款买卖中,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已超出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因此,商贸公司有权要求王海给付货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法院做出了王海给付商贸公司货款2万元的判决。

  本案是一个典型的分期付款的买卖合同。分期付款买卖在现代常被作为一种有效的促销手段,因其对买卖双方均有益受到了欢迎。对卖方而言,通过分期付款买卖,可以卖出更多货物;而对于买方,可以一次不支付全部价款,但却能对标的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一般均限制买受人的处分权)。由此可见,分期付款具有标的物的一次交付性和价金的分期支付性两个显著特征。

  但正因为如此,却给出卖人带来了不能按期收回价款的风险。因此,合同法为了平衡合同当事人的利益,特设对分期买卖合同的强制性规定,即合同法167条。该条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1/5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货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结合本案的具体案情而言,商贸公司的电脑已被王海使用近一年,并且王海已支付一半价金。因此,对出卖人商贸公司而言,要求王海支付剩余的货款选择,要比解除合同要求王海支付电脑等物品的使用费有利的多。所以,法院做出如上的判决是合理的。(编辑:赵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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