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女士和唐先生都在车辆出险后,因理赔问题分别与汽车销售商和保险公司产生纠纷,法院依法作出的判决结果是,刘女士的诉讼请求被驳回,而唐先生却得到了4万余元的保险费。
都是车辆出险后理赔,结果却大不相同。市第一中级法院审理这两起案件的法官,讲清了其中的原由。
2003年7月,刘女士与某公司签订《汽车购销合同》,约定刘女士向这家公司购买双环货车1辆,交车与付款日期均为提车当日。第二天,刘女士与这家公司签订了《贷款购车合同》,合同约定某公司将双环汽车1辆销售给刘女士,刘女士委托汽车销售公司协助办理验车、验证、上牌一条龙服务。刘女士在提车前付清第一年保险费,贷款第一年须作全额投保,险种为“机动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机动车辆盗抢险”、“自燃损失险”、“司乘险”、“玻璃单独破碎险”、“不计免赔特约险”;刘女士自行投保的应承担违约责任;牌照领取前出险的,由购车人承担全部责任;刘女士委托汽车销售公司办理一条龙服务期间,无论出现何种情况引起车辆出险应由刘女士承担全部责任。合同签订后,刘女士给付了包括首付款、保险费、办理按揭在内的费用。
2003年7月16日,刘女士购车后仅5天,刘女士之子驾车外出时发生事故,经交通队认定,驾车人负全部责任。为此,刘女士赔偿了供电局供电设备损坏费2万余元。就在车辆出险的当天,汽车销售公司为刘女士的车辆办理了投保手续。
刘女士认为,汽车销售公司没及时为其车辆办理车辆保险,导致其所购车辆出险损坏后,无法向保险公司理赔,要求汽车销售公司给付其车辆出险后支付的赔偿款、评估费等。
法院认为,当事人对其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刘女士与汽车销售公司签订的贷款购车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刘女士委托汽车销售公司办理一条龙服务期间,无论因何种情况引起车辆出险,应由刘女士承担全部责任。在刘女士所购车辆出险时,刘女士所购车辆还没办理验车、验证及领取车辆牌照,汽车销售公司虽有为刘女士所购车辆办理保险的义务,但双方并没有约定办理保险手续的具体时间,所以,法院对刘女士以汽车销售公司怠于履行义务为由,要求其承担车辆出险后导致的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
在一家投资咨询公司任职的唐先生在2004年4月就其所有的小轿车向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北京某公司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车辆损失险、盗抢险、不计免赔偿特约险,双方签订了保险合同。唐先生投保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限额为10万元。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规定:保险人依据保险车辆驾驭人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当天,唐先生向保险公司缴纳了保费。
2004月1日,唐先生的司机驾车外出时将一行人撞伤住院,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唐先生的司机在事故中负次要责任,为治疗伤者和处理事故,唐先生支付了4万余元和律师代理费4000元。由于这次事故是发生在新交法实施之后,对事故中受伤行人的损失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应由保险公司赔偿。但保险公司以车辆驾驶员负次要责任为由,只愿按责任比例赔偿,且拒绝向医院直接支付抢救费用,双方由此发生争执,诉至法院。
法院之所以作出要求保险公司支付唐先生各种费用4.4万余元的判决,原因有四点。
一是唐先生就其所有的小轿车向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第三责任险及其他险种,为此双方签订了保险合同,唐先生缴纳了保费,双方已形成保险合同关系。
二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因此,虽然唐先生与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签订时间为2004年4月13日,即在《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之后、生效之前,保险事故发生在新交法施行之后,但是按照上述法律规定,第三者责任险具有法律强制性;保险公司作为格式合同提供者,在新交法颁布之后、生效之前,有义务根据新交法的规定对保险合同的条款作出符合法律要求的调整,以适应新法的实施,减少相应的对合同条款理解上的分岐及履行过程中导致的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后果。在这起案件中,保险合同中对第三者责任险理赔的前提是“有责赔付”,这与新交法中“无责赔付”原则相抵触,保险公司没有调整赔付原则而引发了与投保者之间的纠纷,保险公司负主要责任。据此,对案件的判定应适用新交法的有关规定。
三是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抢救费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直接向医院支付。虽然保险公司没接到交管部门的通知,但第三者的抢救费用已由唐先生实际支出。按照唐先生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的规定:“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驭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者财产直接毁损,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所以对唐先生已支付的第三者受伤行人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应当在唐先生投保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10万元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四是保险公司的赔偿义务已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明确规定,无需当事人以诉讼方式确认,所以保险公司应向唐先生赔偿其拒绝赔付导致唐先生起诉支出的律师代理费。(编辑:刘艺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