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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炜:一名年轻的刑事法官
  发布时间:2005-06-13 13:31:43 打印 字号: | |
  陶炜同志是一中院刑二庭助理审判员。在他承办的百余起案件中,无一案件因主观原因被上级法院或本级法院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发回重审或改判。其中他承办的许多大案、要案和专案,均得到了上级机关和有关单位的认可。陶炜任法官时间不长,取得的成绩却不少。他1999年获院嘉奖,2000年荣立个人三等功,2004年荣立个人二等功,并荣获案件审判质量奖。如此佳绩,使陶炜同志在全院的刑事审判员队伍中脱颖而出。

  职责所在

  陶炜对自己这个法官角色有着清醒的认识。来到法院工作的十余年间,由书记员到法官,在困难和压力面前,他表现出了强烈的职业责任感和荣誉感,他勤勉敬业地工作,尽心竭力地付出。

  2004年,陶炜承接了曹忠武专案的审理工作。曹忠武本是辽宁盘锦的一名普通工人,通过伪造假学历、假干部身份、假证明,摇身变为一中央单位的正局级干部。此案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在审理曹忠武贪污、受贿、挪用公款、诈骗、行贿、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的专案过程中,因该案涉及罪名多、涉案范围广、犯罪金额巨大且案情极为复杂,为保证专案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陶炜在短时间内认真翻阅了70余册卷宗材料,详细了解了案件的具体情况。在长达三天的法庭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曹忠武犯贪污罪的犯罪金额达180余万元,涉案的证人证言及账目材料等书证材料几乎摞成了小山,且部分账目存在记帐不规范,增加了审查、认定证据的难度。陶炜在庭审后,对当庭质证的大量账目材料进行审查。因涉及财会、审计等专业性较强并对案件认定产生实际影响的相关问题,他虚心向有关部门请教,并花费大量精力对近40余册的账目逐一核实,最终发现1张记帐凭证中记载的金额与相关财务账目记载金额有出入。但这张记载有误并被审计部门忽视的记帐凭证将会导致认定贪污罪成立的主要证据——审计报告的内容不准确,从而影响对该罪的定罪量刑,陶炜及时与相关部门联系,经法定程序公诉机关补充证据后保证了认定该起犯罪的事实及证据的准确。

  公诉机关指控曹忠武受贿的犯罪事实中,因犯罪持续时间长,且大部分犯罪属斡旋受贿,对曹忠武主体身份、被请托人的主体身份以及曹忠武的职务、地位能否影响到被请托人诸多涉及案件定性等关键情节,均需查实。但由于曹忠武采用欺骗手段在多家单位任职,相关证据较多,给证据的审查认定带来了一定难度。审查中,陶炜不厌其烦,对相关证据一一查证。工作中,对案件中出现的犯罪主体认定、法律适用等重大疑难问题,陶炜深感到自己理论水平的欠缺,他通过翻阅大量的审判书籍并求教于审判经验丰富的老同志,运用法学相关理论并结合案件相关证据,提出了案件审理的独到见解及解决办法,使该起犯罪得以认定。

  在对该案的其他罪名的审查中,其中部分指控事实涉及到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认定问题,陶炜通过对指控各项罪名的证据审查,及时通知公诉机关就存疑证据进行补证,并就案件定性等重大问题多次向有关领导汇报,还分别向不同部门撰写了多份长达万余字的请示报告,以确保案件审判质量。

  勤于学习,勤于思考,勤于总结,体现在陶炜办案的全过程。他要求自己“触一案而旁通”,不断学习新知识,研究新课题。2005年2月,原北京市交通局副局长、首发公司党委书记兼董事长毕玉玺受贿案交给了陶炜,该案是本市及全国交通系统罕见的具有重大影响的腐败案件。

  面对着几十册需要翻阅的卷宗材料,几十起需要审查的犯罪事实,上千万元需要核对的犯罪金额以及短暂的审理期限,陶炜只得住在单位,争分夺秒对每起犯罪事实逐一核实。庭审前,对于指控的77起受贿犯罪事实中,部分犯罪事实缺少认定证据的情况,陶炜及时通知公诉机关进行补证。考虑到毕玉玺的认罪态度、身体状况等情况,陶炜又制定了详细、缜密的庭审处置预案、案件审理工作方案等预案。两天的庭审,在合议庭成员的密切配合下,庭审顺利进行并取得了良好的庭审效果。

  庭审后,陶炜还就该案出现的罪与非罪问题,根据事实证据及法律规定,明确地提出处理意见,同时撰写了数万字的案件审理报告。对追缴在案的价值近千万元的赃款、物认真核对、计算,那些日子,陶炜常常是通宵达旦地工作。就这样,毕玉玺案从收案到审结,陶炜仅用了20天,便圆满地完成了任务,受到了上级领导机关的表彰。

  面对成绩,陶炜认真地说:案件审判质量如何,是衡量审判工作得失成败的重要标准,关乎国家司法的公正性和严肃性,直接关系到党在群众中的印象。一个法官的职责就是要保障司法的公正和高效。

  心系维权

  我国刑法理论中“无罪推定”原则在刑事案件审判中已得到确认,但执行起来并不容易。由于刑事案件被告人往往是犯抢劫、盗窃、贪污、受贿等令人深恶痛绝罪行的人犯,因而审理刑事案件的法官也大都是威严的,甚至是冷硬的,陶炜是一个例外。他认为,刑事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体系中处于被追诉地位,且绝大多数被告人在诉讼阶段处于羁押状态,客观上使其辩护权的充分行使受到了一定的限制。在对他们所犯罪行依法惩治的同时,更要注意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他要刑事案件被告人也能打一个“受尊重、公平、明白、信服”的官司。

  被告人侯某某等17犯团伙抢劫、盗窃、故意杀人一案,是由陶炜承办的。因该案人犯众多,犯罪起数达数十起,犯罪金额特别巨大,均系流窜作案,且致4名被害人死亡,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加之多名被害人亲属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请求,加大了该案的审理难度。

  陶炜在合议庭其他成员的配合下,经过连续四日的庭审工作,通过对60余册卷宗材料的审阅,对17名被告人不同诉讼阶段百余次供述、30余名证人的数十份证言以及各类相关证据的审查,将各被告人的供述、各证人证言以及其他相关证据逐字、逐句、逐节进行综合比对,发现其中一参与致人死亡抢劫案件的被告人,具有自首及重大立功的事实,但公安机关及检察机关均未认定。陶炜经过多次外调核实证据,及时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联系,最终对该情节予以认定,并依照法律规定,量刑时对该被告人予以减轻处罚,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类似的案例在陶炜身上还可以举出许多。

  陶炜承办的另一起窦某某等17犯团伙特大抢劫、盗窃一案中,被告人窦某某等人抢劫、盗窃作案百余起,涉案金额数百万元,且致人死亡二人,重伤二人。在该案的审理中,陶炜同样通过认真翻阅卷宗材料80余册,对各被告人的百余份供述材料、百余名证人的百余份证言及数十份现场勘查笔录、鉴定结论等证据进行逐一比对后,向公诉机关罗列了数十项需要补充查证的问题,并从中发现认定参与一起抢劫致人死亡的被告人,进入案发现场殴打被害人的证据不足,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经过连续多日的庭审,为使认定的事实证据更加确实,陶炜还向20余名证人核实了相关证据。陶炜根据各被告人具体犯罪事实、情节,结合该案证据情况,撰写了长达60余页的判决书,对各被告人予以定罪处刑,二审经审理后,认为原判定罪量刑及适用法律等方面正确,维持原判。

  年轻的陶炜没有什么过人之处,在到法院的最初几年里,他非但不起眼,有时还经常因工作中的遭受的挫折而烦恼,然而,他凭着多年来对工作执着、勤奋的精神,克服了重重困难,工作中赢得了领导和同志们的信任。几十册卷宗材料,难免看了前面忘后面,陶炜运用当书记员时练就的熟练的电脑录入功夫,将案件关键内容记录在案,提高了办案效率。作为法官的陶炜,早已没有了业余爱好,工作是他唯一的爱好。他深知手中权力的重要,不能有丝毫的懈怠。陶炜至今清楚地记得母亲的叮嘱:你是法官,不要办错案。

  在陶炜还担任书记员工作时,审理过一起王某某职务侵占上诉案,被告人王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他根据上诉人在二审期间提供的揭发他人犯罪的线索,及时反馈给公安机关。按照一般做法,将线索反馈给公安机关后,如果暂时没有查实,公安机关也正在工作的,就可以结案。但陶炜没有这样做,他多次提讯王某某核实揭发线索。在公安机关的积极配合下,最终查实了一起杀人碎尸案。上诉人的揭发行为最终被定为重大立功情节,依法被减轻处罚,判处缓刑。

  几年的刑事审判工作,在陶炜的脸上没有留下什么痕迹。他开朗、随和、友善、充满阳光,就像多年的一个老朋友,容易相处,没有脾气。这使陶炜看起来不象一个法官,更不象一个刑事案件的法官。不知是不是因为这“不象”,反而成全了陶炜,使他崭露头角。态度和缓、认真倾听、耐心解释便是陶炜的“办案秘诀”。这一“秘诀”在审理二审上诉案件中也屡试不爽。

  二审上诉案件许多是非常简单的,但由于许多原审被告人对一审判决中对于证据的认定及法律的适用缺乏正确认识及不理解,也没有得到相关解释,便以各种理由提出上诉。陶炜为使案件当事人能够打一场明白的官司,在把握案件事实与证据的前提下,针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耐心细致地向上诉人解释各项法律规定,使上诉人真正理解了法律规定内容,通过陶炜同志的工作,他二审审结的案件中,案件撤诉率达到了60%以上。吴某某职务侵占案就是其中一例,吴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将负责保管的本单位80余部手机占有后变卖,对案件事实吴没有提出任何异议,但对80余部手机的价格鉴定认为做价过高,提出上诉。陶炜针对他的上诉理由先后走访了多家价格鉴定机构,并向国家发改委等有关价格鉴定权威部门,就一审期间的价格鉴定结论是否客观公正进行了咨询,并将咨询结果向吴某某说明,吴某某表示,如果法官都象陶法官这样能够耐心的对待被告人,他就不上诉了。随后吴某某服判撤诉。

  百姓情怀

  法官在百姓中究竟是一个什么位置,要不要跟百姓保持距离,像国外的法官那样,高高在上。对此陶炜有自己的见解。他认为,各国国情不同,不能一概而论。而中国的法官是人民的法官,来自于百姓,根植于百姓之中,与百姓有着天然的血肉关系。法官用法律知识为百姓服务不分份内份外,哪里有需要,哪里就是份内工作。

  陶炜冒着酷暑,为从外地而来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请求人寻找价格便宜的旅馆,为他们挑选朝向好的房间,为他们垫付房费。由于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缺少附带民事诉讼的法律知识,许多原告人不知道自己享有何种民事诉讼权利,不会书写民事诉状,也不知道怎样进行庭审活动,陶炜在庭审前,主动将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和诉讼请求人需要向法庭提供的证据等附带民事诉讼的法律规定,耐心、细致地向被害人亲属解释,同时将民事诉状的书写格式、内容等情况一一向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说明。对于原告人提出调取证据确有困难的,积极协助他们向有关部门调取证据,以减少他们的诉讼成本,最大限度地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陶炜深知,部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家庭经济状况很差,文化水平较低、法律知识淡薄。这些当事人参加诉讼往往一生只有一次,他们对法律的认识往往是在这仅有的一次诉讼中产生的。因此,切实维护他们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对提高全民法律意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也是人民法官的应尽职责。

  陶炜还为被告人联系工作。刘某某是北京首钢股份公司的一名工作人员,2003年11月因犯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一审宣判后,他对定罪量刑均没有异议,但他仍提出上诉。陶炜经过耐心的工作,了解到刘某某的爱人下岗,孩子要考大学,他担心一审判决一旦生效,单位会开除他,家庭生活失去保障,想通过上诉的形式,希望二审法庭能做做单位的工作,保留公职。陶炜向他解释,二审程序是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不能作为解决案外问题的途径。经过陶炜的教育,刘某某表示撤诉。宣判后,陶炜多次与上诉人单位取得联系,为刘某某保留了工作,帮助刘某某解决了全家的生活保障。

  陶炜在繁忙工作之余,利用休息时间,多次为国有企业进行法制宣讲,并针对企业经营及管理中出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北京博维信有限公司是建材行业中的一家国有公司,该公司近年来由于各项规章制度不健全,导致多起国有公司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陶炜多次应邀到该企业,对所属各部门负责人及全体职工进行职务犯罪方面的法律宣讲。通过宣讲及解答问题等方式使该企业人员对我国刑法关于职务犯罪的法律规定有了基本了解。陶炜适时地向企业负责人提出了,加强企业对所属各分支机构的财务监管,及完善对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权限监督等具体整改措施。同时,针对企业的行业特点,对企业在签订、履行经济合同时,如何采取有效手段防止被骗,保护国有资产的安全,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提出了具体建议。

  陶炜在承办北京市房山区静安墓园及被告人隗合利等10人非法经营上诉一案过程中,及时化解了一起集体上访案件。该案涉及3200余名违规购买骨灰格位的人员,其中部分人员不满相关行政部门答复,组织了50余名代表,多数是年逾古稀的老人,集体到发院上访,声称法院如果不解决问题,将继续向市委等机关上访。

  针对出现的集体上访事件,陶炜及时向领导进行汇报,对上访人员所提问题提出处置预案,并多次耐心听取上访人员的陈述。针对上访人所提问题,明确表示,对刑事案件的审理,法院会依法裁判。同时坦率指出,造成上访人遭受一定的经济损失,既有被告单位及相关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也有上访人贪图小利,违规交易的因素。希望上访人能够通过正常渠道反映、解决问题,以集体上访的方式不利于问题的解决。通过他积极、主动、有效的劝说工作,各上访人员表示愿意与相关部门积极配合,尽力挽回经济损失。

  案件宣判后,陶炜多次前往北京市房山区民政局、房山区人民法院、房山区静安墓园等部门进行座谈,共同研究解决办法。一起集体上访事件得到了妥善解决。

  陶炜同志为着党的事业、人民的利益,为着法官的荣誉,他满腔热情,无私奉献,而留给家人的却是深深的歉疚。4岁的儿子常常怀疑爸爸是否爱他;承担家庭重担的妻子赌气要跟他离婚;年老的母亲住院没有去陪伴……他何尝不想做个慈爱的父亲、体贴的丈夫和孝顺的儿子啊!他多想躺在绿茸茸的草地上,仰望蓝天白云,身旁是可爱的儿子和温柔的妻子呀。

  看到同学中有的当律师成了大款;有的在部委担任部门的领导;一起进法院工作的同事也提升了职务。陶炜烦恼过,失衡过。能够迈过这些关口,陆伟敏庭长功不可没。陆庭长的言传身教,给了陶炜莫大的帮助,陶炜的每一点进步都得到了陆庭长的鼓励和肯定。“希望职务能够得到提升”,陶炜微笑着坦露心迹。

  当前是法院工作面临的困难和挑战最多的时期。我们的审判人员面临着许多现实的困扰和压力,社会各界对法院工作的要求越来越高,审判任务越来越繁重,案件审理的难度越来越大,来自方方面面的监督力度越来越强。陶炜这一代法官必然要首当其冲,奉献更多。为着我国社会主义的法治建设和营造和谐的社会氛围,陶炜们责无旁贷,无怨无悔。
责任编辑:北京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