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居间合同关系未促成 中介人不得收取居间费
作者:作者:于颖颖  发布时间:2005-06-06 14:49:23 打印 字号: | |
  为人介绍生意,收取一定的费用本也无可厚非,这笔费用在法律上也有说法,叫做居间费,但若是生意不成,恐怕这钱还是拿不到手。近日,房山法院判决一中介人退还居间费用,原因正是居间合同关系未促成。

  甲公司系一主营拆迁工程的公司,不久前,因公司业务较少犯了愁。无奈之下,公司经理四处联系,希望能拉几笔业务,维持员工的生计。适逢王某知道乙公司有一处场馆需要拆迁,听说了甲公司四处联系业务的消息后,就找上门来,表示可以为甲公司联系客户,但甲公司需要提供报酬。于是,甲公司与王某签订承诺书一份,约定由王某为甲公司承接乙公司的场馆拆迁工程提供中介服务,由甲公司给付王某1万元,作为前期打点之用。承诺书签订后,甲公司当即付款。随后,王某联系了乙公司的工作人员高某,与甲公司经理见面,但最终甲公司并未能拉到这笔业务。

  甲公司认为,王某并未为自己公司介绍任何拆迁工程,未履行承诺,应退还1万元。王某认为,自己已经为甲公司联系了乙公司的工作人员,而且相互也见面了,自己的工作也算是完成了。1万元的报酬拿得心安理得。双方争执不下,甲公司干脆一纸诉状将王某告到房山法院,要求退还1万元费用。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甲公司与王某签订的承诺书,所约定的事项为,王某为促成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拆迁工程合同提供中介服务,该承诺书的签订应视为双方成立居间合同关系。按照法律对居间合同的规定及双方当事人的约定,王某并未促成甲公司与他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即未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同时,王某未能提供他收取的1万元系从事居间活动必要支出的证据。因此,王某应当将收取的1万元费用退还给甲公司。(编辑:赵岩)
责任编辑:作者:于颖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