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歌手阿杜三张专辑引发侵权案件
作者:作者:历智宇  发布时间:2005-06-03 16:47:14 打印 字号: | |
  日前,二中院受理原告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诉被告辽宁广播电视音像出版社、茂名市(水东)佳和科技发展公司、广东美美音像有限公司、北京新华外文书店股份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

  原告方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明确起诉称:阿杜为新加坡海蝶音乐私人有限公司(OCEAN BUTTERFLIES MUSIC PTE LTD)的签约艺人,海蝶音乐私人有限公司拥有《天黑》、《坚持到底》、《哈罗》三张专辑(含天黑、坚持到底、阿罗等30首曲目)录音制作者权。海蝶音乐私人有限公司与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协议,由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独家享有上述录音制品的录音制作者权。由此,原告依法享有《天黑》《坚持到底》、《哈罗》三张专辑(含天黑、坚持到底、阿罗等30首曲目)在中国大陆地区的录音制作者权。上述录音制品上市后,原告发现国内市场上大量出现非经合法授权,但有相同内容的盗版光盘。原告调查人员从被告位于西直门的分店处购得“阿杜”盗版CD光盘,原告对购买光盘的过程进行了公证。该盗版光盘所包括的“他一定很爱你、天黑、坚持到底”等曲目按使用了原告享有录音制作者权的录音部分,光盘封面及盘面表明上述音像制品系第一被告出版、第二被告复制,第三被告总经销。原告认为,这三家单位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未经原告许可,违背原告意志,非法出版复制、发行盗版音像制品,侵犯了原告享有的录音制作者权,且侵权故意明显,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应对损害结果共同承担连带责任。第四被告北京新华外文书店股份有限公司销售盗版音像制品,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为此,原告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请求法院判令:辽宁广播电视音像出版社立即停止出版侵权音像复制品,并销毁库存产品;茂名市(水东)佳和科技发展公司立即停止复制侵权音像复制品,并销毁库存产品;东美美音像有限公司立即停止按销售侵权音像制品,并销毁库存产品;第一、二、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0万元及维权的合理费用1000元;北京新华外文书店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编辑:赵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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