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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不影响租赁 轻微违约不解除合同
作者:作者:李建秀 曹福  发布时间:2005-05-27 14:14:42 打印 字号: | |
  近日,顺义法院审结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判决被告麻某支付原告张某违约金2000元,驳回原告张某解除合同等其他诉讼请求。

  2003年2月24日,原告张某、被告麻某签定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被告麻某租用原告张某石园北区门面房两间用于经营超市,合同期限5年;每年提前10天交下一年的租金;未按期缴纳租金可视为违约,须支付年租金10%的违约金,张某有权收回房屋。

  此后,被告麻某如约缴纳了第一年租金6.1万元,第二年遭遇“非典”,麻某迟延几日缴纳了租金,张某向麻某打了收据。2004年11月25日,张某将房屋出卖给李先生,并办理了产权变更手续。后张某向麻某发出退租通知,但麻某并没有搬出。

  原告张某诉称,被告不按约定缴纳租金,经多次催要仍不缴纳。按合同约定应视为违约,要求解除双方的租赁合同,被告立即腾退房屋,支付违约金,并给付腾房前的租金。

  被告麻某辩称,我与原告签定的合同有效,我没有违约行为,原告要求解约是因为其将房屋卖予他人,是原告单方毁约,不同意解除租赁合同及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经审理院认为,原告张某在租赁期间将租赁物卖予他人,但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被告麻某虽迟延给付租金,但延迟缴纳期限较短且张某已接受麻某履行的义务,麻某违约行为显著轻微,不构成解除合同的条件;又考虑麻某投入大量资金进行经营,故不宜解除双方合同,但麻某存在事实违约行为,应支付给张某违约金。(编辑:刘艺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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