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拖欠物业等费用 被告公司玩失踪
作者:作者:黄兆峰 王磊  发布时间:2005-05-08 16:02:44 打印 字号: | |
  近日,东城法院受理北京麦斯顿物业管理公司诉北京和平进步广告公司物业管理纠纷案,麦斯顿公司要求和平进步公司支付所欠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电话费及滞纳金共计10.8万余元。

  原告诉称,我方为富华大厦提供物业服务,并依约收取相关费用。被告于2004年2月至12月租赁富华大厦D座12层B室用于办公,我方依据《富华大厦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的约定为被告提供相关物业服务,而被告却无故拒交物业管理费及其应承担的水、电、电话等费用,后虽经多次催收,被告仍未给付相关费用,故起诉。

  法院受理此案后,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办公地址送达起诉书时,却发现被告已不在该处办公。

  目前,法院给原告一定时间让其继续提供被告住址。

  法官建议:近期,在东城法院受理的案件中,因找不到被告而无法送达起诉书的案件屡见不鲜。遇到这种情况,法院会根据民事诉讼法和相关规定公告送达起诉书。这样,诉讼时间就会相应的延长。为避免此类情况的发生,当事人在交易中应尽量掌握对方的住址或在合同中约定比较长期或稳定的文件送达地址,一旦发生纠纷,有利于法律文书的送达和纠纷的及时解决。

  涉及到本案的这类情况,物业公司遇到租房者撤租或撤店时,应及时与其结清相关费用,而一旦事后再想主张时,则往往会遇到找不到对方的情况,不利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编辑:刘艺铸)
责任编辑:作者:黄兆峰 王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