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张三和张四系亲兄弟。1999年兄弟俩的父亲死亡,父亲的骨灰被安放于某地骨灰堂内。2000年5月,张三将其父亲骨灰安葬于骨灰堂东的墓地中,并立了一块碑,墓碑上立碑人处没有镌刻张四的姓名。今年3月份,张四给父亲扫墓时发现墓碑上立碑人没有自己的姓名感到很疑惑,找张三协商要求在墓碑上刻上张四的姓名。张三不许,认为墓碑是自己立的,自己有权决定是否镌刻他人名字。张四非常气愤,认为张三侵犯了自己署名权,遂起诉到法院要求张三允许其在墓碑上刻上自己的名字,法院没有受理此案。
法官评析:张四要求在父亲墓碑上立碑人处镌刻上自己的姓名,在情理上可以理解,但法院不是什么纠纷都可以管。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管辖民事案件的范围须是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诉讼案件。显然,本案不是因财产关系发生的纠纷,不涉及财产内容。本案也不是人身关系,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因妊娠关系发生的纠纷是指人身权纠纷,它包括人格权纠纷和身份权纠纷,主要是指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人身自由权纠纷、名誉权纠纷、名称权纠纷、姓名权纠纷、荣誉权纠纷、肖像权纠纷等。张四的请求不属于这一范畴。实质上,张四的要求属于家庭内部纠纷,对此家庭内部纠纷,现行的法规并没有赋予人们是否有权在墓碑上署名,法院也无法确定哪些人可以或者不可以在墓碑上署名。此种纠纷应该由当事人自己协商解决。(编辑:赵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