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情
1996年春,孙先生原承包的散生果树转由侯先生承包。1997年,怀柔公路分局在修建公路时将包括孙先生原承包的7棵栗树在内的某村部分果树砸毁。2000年4月,该村村民委员会以孙某的名义上报上述7棵栗树的损失。孙某与孙先生的名字仅差一同音字,而该村只有一个孙先生。
怀柔公路分局与村民委员会达成补偿协议,其中约定栗树每棵补偿384元。怀柔公路分局将7棵栗树的赔偿款2688元以及其它村民的果树损失拨付给村经济合作社。村经济合作社得到补偿款后给付了部分村民,但一直没有给付侯先生。所以,侯先生于2005年起诉至怀柔法院,要求村民委员会和村经济合作社给付补偿款并赔偿误工费。
法院找孙先生核实情况时,孙先生表示村民委员会和村经济合作社以其名字要回的补偿款应归侯先生所有,他不主张权利。
审理结果
庭审结束后,双方当事人同意法庭调解,最后达成调解协议:村民委员会和村经济合作社给付侯先生栗树赔偿款1500元及承担诉讼费。
分 析
本案中,侯先生的举证责任是证明其栗树被砸,且没有获得赔偿。法庭调查的内容包括:公路林木赔偿统计表上记载孙先生被砸毁了7棵栗树。原孙先生承包的栗树全部转由侯先生承包。该村只有一个孙先生。孙先生不主张被砸毁7棵栗树的赔偿款。村民委员会和村经济合作社没有给付侯先生赔偿款。
证明上述情况的证据已经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充分证明了侯先生诉讼请求的可信性。而村民委员会和村经济合作社否认侯先生的诉讼请求,就必须举证否认公路林木赔偿统计表记载内容的真实性,但在法庭调查中,村民委员会和村经济合作社没有举出充分证据,所以,只得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编辑:梁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