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合同”,大家都再熟悉不过了,但合同法中的“先履行抗辩权”您清楚吗?近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三庭就审理了一起原告北京川蒙广告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新华国际旅游有限公司东直门门市部广告合同纠纷案,其中原告就是运用“先履行抗辩权”打赢了官司。
北京川蒙广告有限公司诉称,2004年6月,我方与被告签订广告发布代理合同,被告委托我方于2004年6月至11月在北京晚报旅游天地栏目刊登被告的旅游线路广告,每月月底将本月广告费结清;被告先提供广告样稿,由我方修改并经被告确认后,我方才能发布广告。此后,我方按照被告提供的样稿发布了6月至9月的广告,但被告未能按期给付广告费,为避免损失扩大,我方停发了10月、11月的广告。现被告尚欠我方广告费38400元未付,故我方起诉要求被告给付上述广告费及违约金,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按照合同约定,8月的广告原告少发布4期,9月的广告少发布3期,10月、11月的广告根本就没发布,原告违约在先,给我方造成经济损失,故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但在庭审过程中,被告没有向法庭出示其提供广告样稿而原告没有发布广告的相关证据。
法官认为,根据合同法规定,履行合同义务有先后,先履行义务方不履行,后履行义务方有权拒绝履行。原告少发8月、9月广告的原因是被告没有提供全部各期的广告样稿所致,而合同中明确约定原告发布广告的前提和基础是被告先提供广告样稿,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被告最终败诉。
为此,法官建议,您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按照合同约定先明确自己履行义务的先后顺序,在对方应先履行而没有履行时,可以拒绝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这样不仅不会构成违约,而且还会得到法律的支持。(编辑:赵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