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租赁了被告某公司的房屋开办酒店,但其后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其与某公司之间的租赁合同,理由为该合同显失公平。
平谷区法院在审理这起案件时认为,合同是当事人之间通过自愿协商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达成的协议。合同本质上是一种合意,即当事人对合同条款达成一致意见。而可撤销的合同,是通过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意思表示归于无效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因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主要是受损害方。显失公平的合同是指由于一方当事人在利用其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情况下而签订的合同。
法院认为,判断合同是否显失公平的标准,是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是否对等,是否明显地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具体的判定依据涉及到双方的权利义务的不平等是否违反了法律、法规及交易习惯,但是应将其严格把握在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限度内,因而不允许当事人任意以自己无经验或不了解行情等为由请求撤销合同。因为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交易给付和对价给付不可能达到完全对等,从事交易就必然要承担商业风险,显失公平制度并不是为免除当事人所应承担的正常的风险,而只是限制一方当事人获得超过法律允许的利益。本案中,陈某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某公司是利用优势或利用其没有经验而签订合同,所以该租赁合同应为双方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合同已实际履行,无论是从客观上还是从主观上,涉案的租赁合同均不构成显失公平。为此,陈某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编辑:赵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