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东和兴影音公司来到朝阳法院,状告北京捷豹文化发展公司和该公司股东刘某、邓某。原告称北京捷豹文化发展公司违反了双方的合同约定,侵犯了原告的权力,请求法院判令原告和被告签订的合同无效,返还版权许可使用费50.7万余元,赔偿原告各种经济损失5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原告在诉状中称, 原告和被告于2002年12月30日签订了电视剧《清明上河图》的购销合同,被告将其所有的电视剧《清明上河图》音像制品版权有偿许可给原告独家专有使用,期限为5年,版权许可使用费为101.5万元。被告在将电视剧《清明上河图》音像制品提供给国内外电视台播出及海外发行时,应提前30日告知原告,以确保原告提前15日在国内进行此音像制品的发行销售。
合同签订后,原告已支付被告版权许可使用费人民币50.7万余元。但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在原告毫不知情的情况下,电视剧《清明上河图》已于2004年1月30日开始在中央电视台八套节目中播出。并且至今被告也未向原告交付电视剧《清明上河图》的数字BETACOM带。鉴于被告的行为致使原告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并使原告对被告的履约能力产生怀疑。经调查,被告已于2001年9月28日被朝阳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吊销了营业执照。
原告认为,被告在已丧失经营资格的情况下,仍于一年后采取欺诈手段与原告签订出版合同,原告和被告之间签订的合同应属无效合同。被告据此骗取原告的版权许可使用费应立即返还。被告刘某和邓某作为该公司的股东,在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仍进行非法经营活动,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三被告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中。(编辑:刘艺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