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6月10日,某石材公司委托某物流公司为其承运货物12件,价值8500元,发至沈阳。双方于同日签订了货物托运合同,合同约定:“托运的货物一律按实际价值投保,如不投保者,出现丢失货损等情况每件货物赔偿额不超过200元”。
合同签订后,石材公司交纳了运费,未对货物投保。物流公司如约履行运货义务。于2003年6月11日24时13分,在运输过程中,运送货物的车辆在行驶途中起火,货物被烧毁。
石材公司向丰台法院起诉,要求物流公司按货物的实际价值8500元进行赔偿,并返还运费170元。但物流公司认为,石材公司在托运时未声明货物价值,也未对货物投保,不能按原价值赔偿。
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货物运输简易合同单,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属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权利义务。因此,法院判决物流公司赔偿石材公司货物损失人民币2400元,返还运费人民币170元。
法官提示一些经营者,货物运输时,最好是声明价值,保价运输,一旦丢失毁损,可获得相应的赔偿。(编辑:赵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