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有了“保证”不保险 对与不对凭法律
作者:作者:彭松岩  发布时间:2004-12-06 16:35:10 打印 字号: | |
  屈某是某语言学院的学生,因为学校的管理较差,便同学校协商,学校退还屈某的学费1万元,屈某另转他校学习,学校同意并给付屈某支票一张,票面金额为1万元。事情本已结束,谁想好事多磨,支票为空头支票,屈某气愤之余找到学校的校长范某,范某痛快的给屈某出具书面材料一张,表明“我以校长身份,保证在2004年1月10日前解决屈某的学费问题”。这样一来,屈某满以为没有问题了,没想到,到了日期,范某并未给屈某解决。屈某自信地将范某告上法庭,要求范某给付1万元,但没有想到,法庭驳回了屈某的请求。

  大多数人认为,写上了保证的字样,那么就一定没有问题了,这种观点一定要改变。我国法律规定,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本案中,缺少了关于债权人和债务人权利、义务的规定,故不够成法律上的保证。另外,范某书写的材料是基于其校长的身份而为的行为,是法律上所规定的职务行为,也不符合保证的约定。因为以上原因,屈某的请求得不到支持也就不足为奇了。(编辑:赵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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