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股权转让纠纷案件,法院判决解除原告中正实业公司(化名)与被告浩瀚实业公司(化名)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判令浩瀚实业公司返还中正实业公司股份转让金70万元并给付相应违约金。
2003年9月25日,中正实业公司与浩瀚实业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浩瀚实业公司将其持有的中华租赁有限公司(化名)900万元的股权,以500万元现金转让给中正实业公司;协议签订时中正实业公司付款70万元,股权转让变更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全部剩余价款;因浩瀚实业公司原因导致转让无效的,应当退还中正实业公司预付款,并且按照预付款数额及占用时间,按日万分之六向中正实业公司支付违约金。同日,中正实业公司向浩瀚实业公司支付了转让费70万元。2003年11月18日,中华租赁有限公司收到某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依据上述法律文件,因浩瀚实业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之间的借款合同纠纷,法院已将浩瀚实业公司持有的中华租赁有限公司的上述股权予以冻结,已无法转让。中正实业公司收到中华租赁有限公司的通知后,认为《股权转让协议》已无法履行,故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中正实业公司与浩瀚实业公司之间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属有效。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因双方转让的股份已被法院冻结,中正实业公司签订合同的目的已不能实现,其要求解除股权转让协议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协议解除后,浩瀚实业公司取得的70万元股权转让金已没有法律依据,故应当返还中正实业公司。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原因在于浩瀚实业公司,故其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应支付合同约定的违约金给中正实业公司。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依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由于浩瀚实业公司与第三人之间的纠纷,致使本案双方当事人转让的标的物被法院冻结,致使股权转让合同无法实际履行。浩瀚实业公司的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中正实业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其赔偿损失。(编辑:赵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