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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原单位辞职后福利房的供暖费应向谁要
作者:作者:王玲  发布时间:2004-11-25 15:57:13 打印 字号: | |
  小李是某国有企业的职工,幸运地赶上了福利分房的末班车,自然也一直享受着每年冬天单位负担取暖费的福利。2003年,小李寻觅到一个发展机会,毅然辞职,单位分的房子已经办理了产权证,自然也就不用交回。

  2003年的冬天,该国有企业以小李已不是该单位的职工为由,拒绝为小李交纳取暖费。小李却认为,自己是国家分的房,就应该由国家负担供暖费,不应该以自己离开原单位就发生改变。供热单位在索要无果的情况下,只得将单位和小李一起诉至法院。

  西城法院法官认为,本案的关键在于是否与供热单位存在供暖合同。具体而言,应区别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为,供热单位如果与该国有企业签订了供热合同,小李与该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后,该国有企业如未与供热单位解除供热合同或该供热合同未终止的,则应以采暖单位为被告,即应以该国有企业为被告。原因是该国有企业是合同的主体,供热单位依据原合同追索供暖费用是合法正当的。该国有企业在替小李交纳供热费用后,可以依法再向小李追偿。第二种情况为,如果该国有企业与供热单位解除供热合同或该供热合同终止的,则应以采暖个人为被告,即小李应该成为供热单位直接追索供暖费用的对象。其原因是在没有合同的情况下,应该依据“谁受益、谁付费”的原则。(编辑:赵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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