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合同成立不等于合同生效
作者:作者:朱凌琳  发布时间:2004-11-24 09:45:05 打印 字号: | |
  签订合同是经营中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既规范自己又约束对方。但签订合同要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不是一个概念,不要混淆,否则会给自己带来损失。

  丰台法院审结了一起联营合同纠纷案件。法院认定原、被告之间签定的合作协议是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原告起诉时,该合同尚未生效,原告无权依据未生效的合同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并赔偿违约金,故最终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2002年4月8日,某房地产咨询公司与某公交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书》一份,约定:双方共同投资成立欣欣加油站(化名),加油站注册资金人民币50万元,公交公司出资25.5万元,房地产咨询公司出资24.5万元;双方按出资比例分享收益,分担风险;公交公司负责办理协调加油站经营所需的内部手续及相关资料,提供必要的经营条件,房地产咨询公司负责办理加油站对外经营的有关审批手续;双方合作期限为15年;违约方须按对方的出资数额双倍赔偿违约金;协议书经双方签字并取得加油站营业执照后生效。

  协议签定后,房地产咨询公司在公交公司的协助下,办理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消防安全许可证、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的立项通知、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北京市加油站改建扩建经营资质审批表等一系列审批手续。但双方没有领取欣欣加油站的营业执照。

  2002年11月,房地产咨询公司给公交公司发函要求其履行义务,遭到公交公司拒绝。房地产咨询公司认为其行为严重违反了双方合作协议,已构成违约,故诉至法院,要求公交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违约金49万元。

  丰台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在合作协议中明确约定“协议书经双方签字并取得加油站营业执照后生效”,该条款是对合同生效设定的条件,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虽然双方此前已办理了一些审批手续,但不能视为双方对合同生效特殊约定的放弃。欣欣加油站未取得营业执照,合作协议的生效条件并未成就,合作协议虽已成立但并未生效。房地产咨询公司依据该合作协议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及赔偿违约金的请求,不能成立。据此,判决驳回原告房地产咨询公司的诉讼请求。

  我国《合同法》规范了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关系,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是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的一对概念。成立是指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了一致,生效是指成立后的合同在法律上得到了肯定性评价,产生了当事人意定的法律效果,也就是使合同获得了法律约束力。“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也就是说,合同生效必须以合同成立为前提,但合同成立后不一定就生效。(编辑:赵岩)
责任编辑:作者:朱凌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