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手机电池引发的双倍赔偿
作者:作者:冯松  发布时间:2004-11-12 14:20:29 打印 字号: | |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这一法律规定无疑给那些受到不公的消费者撑了腰,但是如何运用呢?在具体案件中还要具体分析。

  今年4月7日,住在昌平区的徐先生在公主坟北京华光电器城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光公司)购买了一款CECTJOYXS660C手机,价款1700元。买到中意的手机自然很是高兴,然而当徐先生按照说明对手机在关机状态下充电15小时后,第二天发现手机的待机时间特别短,不到20小时,而此款手机宣传材料上所述待机时间应为100至110小时。为进一步验证,徐先生又分三次对手机充电15小时,但是待机时间仍没有变化。徐先生认为所购手机与其宣传指标严重不符,商家对自己已构成欺诈。4月15日,徐先生带着气愤来到华光公司的售后服务中心进行交涉,并于当日在公主坟华鹰大厦,公司授权的服务中心对手机性能进行了检测。在检测过程中,工作人员因手机电池非原装配置而仅对主机进行了检测,并出具了主机无故障的报告。由此可见,问题出在了电池上,徐先生再次来到售后服务中心问个究竟。

  购机时,徐先生手机的配置应是一块“原电”和一块“品电”,也就是一块原装电池和一块非原装电池。在看到手机的检测报告后,手机销售人员和售后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解释说,是营业员不小心错把两块电池都拿成了“品电”。面对工作人员的解释,徐先生更是气愤并要求退货,但是工作人员并没有答应,只同意给其换一块原装电池,并开具了一张纸条且加盖了该公司的公章,其内容是:“拿品电换原电,另一品电换品电,机器从购机之日起到十五天内,如果机器有问题,经检测无人为损坏可换机。”

  事件的发展越发令徐先生不能接受,他认为商家在销售手机的过程中,采取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手段已经构成对自己的欺骗。于是,徐先生将华光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其赔礼道歉;双倍赔偿所购手机款3400元;并赔偿2004年4月15日从昌平到公主坟检测手机所花交通费29元及误工损失50元。

  在诉讼过程中,华光公司对事件进行了申辩。公司称,徐先生在购买手机时,对手机所有内容都已经进行了核对、是验收后才拿走的,公司不存在欺骗行为。而且徐先生在购机十天后才找到公司,已不能证明其所持电池就是该公司卖出的电池。当徐先生找上门来,公司是为了不影响正常的经营,才同意为其更换一块原装电池的。至于手机的待机长短,同徐先生的使用率、环境等因素都有关系,故不同意徐先生的诉讼请求。                     

  华光公司的辩解是否成立,徐先生能否得到双倍的购机赔偿款呢?2004年11月9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终审裁决,法院认定华光公司存在欺诈行为,应双倍返还,并赔偿徐先生相应的经济损失;徐先生应将所购两块电池的其中一块退给华光公司。但是,法院判决的赔偿金额并不是3700元,而只有280元及29元的交通费。法院究竟是如何认定的,这280元赔的是什么款,依据又是什么呢?为此笔者采访了本案的承办法官并得到这样一个答案。

  法官对案件评议时认为,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应当符合国家、行业标准。没有行业标准的,应参照行业的普遍做法。目前,北京市场手机经营者出售的手机至少应有一块原装电池。经检测华光公司所出售给徐先生的两块手机电池均为非原装。因此,华光公司出售给徐先生手机电池的行为中存在欺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的,应双倍返还,并赔偿其相应的经济损失。而本案中,由于该手机经检测本身并无故障,故华光公司出售的手机本身并不存在欺诈行为,因此徐先生要求将手机款双倍返还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能支持。另外,徐先生要求赔偿误工费,但是并未提供出误工证明,对此项诉讼请求法院也不予支持。(编辑:赵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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