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私自转让股权 法院判决无效
作者:作者:万会兵  发布时间:2004-11-03 13:53:20 打印 字号: | |
  日前,房山法院经判决确认黄某、刘某、杨某与何某、谢某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这才让老黄紧锁的双眉舒展开来,因为80%的净资产又回到了自己的手中。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2001年11月21日,老黄和刘某、杨某三人以购买净资产的方式,共同出资成立了一家油品公司,老黄购买净资产的80%,刘某占15%,杨某为5%。三方共同经营,取得了不错的经济效益。但是,老黄万万没有想到的事情发生了,他占有的80%股份竟然被刘某、杨某以股东会决议的形式分两次转让给了第三人何某、谢某,且免去了自己在公司的监理职位。更让人感到莫名其妙的是,有人冒用自己的姓名在股东会决议书上签了名,而这一切发生的都是那么突然,都是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发生的,这对老黄来说无疑是晴天霹雳。当时得知此消息后,老黄立马瘫在一边,“难道自己多年的积蓄就此付诸东流,该怎么办啊?”。经人提醒,老黄来到了法院,请求判令“黄某”、刘某、杨某与何某、谢某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房山法院法官向老黄解释说,股东根据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出资,但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且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享有优先购买权。刘某杨某在他没有参加股东会的情况下,将其和刘某杨某所持油品公司的股份转让给何某谢某,并冒用他的姓名在股东会决议及股权转让协议书上签名,侵犯了他的股东权益和民事权利。他取得的油品公司的股份,未经自己同意,任何人不得处分。因此2002年7月28日署有他、刘某、杨某、谢某和何某姓名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最终,法院判决确认刘某杨某等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使老黄几乎“付诸东流”的股份失而复得。(编辑:赵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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