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被告不适格 起诉被驳回
作者:作者:章瑾  发布时间:2004-09-10 09:35:43 打印 字号: | |
  近日,平谷法院民二庭受理了一起原被告双方争议较大的合同纠纷案。

  某村委会认为自己与某公司达成了加工柿饼的口头协议。由自己组织村民加工柿饼,公司于柿饼加工好后取样,并以2.5元至2.8元的单价收购村民加工的所有柿饼。但公司取走样品后,再没有来村里收购柿饼,现柿饼存放过久已部分变质。所以,起诉至法院,要求公司履行双方达成的口头协议,继续收购柿饼,并承担柿饼变质的损失。

  庭审中,村委会提供了证人证明其带领公司员工去村委会商谈柿饼加工事宜,但没有参加具体商谈的证言,以及证人证明有人从他家中取走了柿饼样品,但却不知道取样人的身份的证言。对此,公司辩称,其只是受人之托找村委会了解柿饼的市场行情,并不是像村委会所说的双方达成了口头协议。公司从没有与村委会约定订购多少柿饼,以及柿饼的质量标准、取货时间、地点等,也从没有派人去村委会取过柿饼样品,所以,不同意村委会的诉讼请求。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法院审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本案中,村委会主张其与公司之间达成了关于收购柿饼的口头协议,但公司对此予以否认,村委会提供的证人证言又不足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口头协议,所以无法认定双方存在权利义务关系,公司也就不是适格的被告。最终,法院裁定驳回村委会的起诉。(编辑:梁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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