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小李到某服装公司担任销售经理,双方签订为期5年的合同,在公司的要求下,她交纳了5000元押金。几年后,公司不景气进行裁员。但如果被裁掉就拿不到押金,为此,小李在公司准备好的“辞职申请表”上签名。后小李因经济补偿金的问题和公司打起了官司。
结果:
法院判决驳回小李要求公司给付经济补偿金的要求。
原因:
根据我国劳动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按职工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经济补偿金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但劳动者主动辞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本案中,如果公司裁掉小李是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小李却无法证明,而公司却有小李辞职的证据——“辞职申请表”。所以,法院只能判决小李输官司。
提示:
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为逃避经济补偿金,采取各种办法,强迫员工主动提出辞职,有的甚至误导员工,明明是单位解聘员工,还让员工填写“辞职表”。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很难证明自己是被解聘的,很难拿到经济补偿金。另外,用人单位依法是不能收取任何形式的押金的,已经收取的应予退还。如果劳动者能够明白这些,就可以避免在这方面损失自己的利益。(编辑:梁菁菁)